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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声柏、李巍:从“物”、“实”之别看公孙龙名学的价值——以荀况为参照

原载《中国哲学史》2008年第1

 

【摘  要】先秦诸子论名,旨在匡正名实相怨的时弊,公孙龙也不例外。但是其以实正名的学说宗旨,却并不为同时代诸子赞同,以致荀况斥之为“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究其原因,乃公孙龙所论之名,与此时代之一般理解旨趣殊异。概言之,公孙龙看到了“名”的两种用法。即名既可命物(个体物),是为“物名”,亦可命实(个体物的性质),是为“实名”。公孙龙特别强调的是为当时人所忽略的后者的意义,其价值与其说是逻辑的,还不如说是形而上学的,不管是与公孙龙的同时代诸子相比,还是从其后的中国哲学发展的思维取向来看,这一发现和阐述都是独特且别具价值的。

【关键词】公孙龙  物  实  名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先秦诸子论“名”,旨在匡正名实相怨的时弊,因而以“实”为“名”之载体,及“正名”的参照与准则。公孙龙亦不例外,《名实论》云:“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即主张以实正名。但纵观先秦学术,公孙龙名学却并不为诸子认可,前有《庄子》批评,后有荀况指责。在名实问题上,尤以后者为甚。《荀子·正名》云:“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王先谦注:“非而谒,楹有牛,未详所出。马非马,是公孙龙白马之说也。”[1]故荀况“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的指责,即针对公孙龙而发。但《名实论》分明强调“以实正名”,到头来却被荀况指责为“以名乱实”,原因何在?同样可看到,自荀况后对公孙龙评价如“专决于名”[2]或“以名正实”[3]者,在肯定其学说重“名”轻“实”这一点上,也与荀况相关。因此以荀况为参照,检讨公孙龙何以备受非议,进而反观其学说价值,就不失为解读公孙龙名学的一种进路。

然而,上述检讨之所以可能,则有赖对公孙龙学说要旨的梳理。学界基本公认,《名实论》是公孙龙正名学说的核心与枢纽,《白马论》为其最直接的逻辑演绎,故本文的讨论将围绕这两篇文献展开[4]。根据《名实论》“以实正名”的正名原则,要梳理公孙龙名学要旨,就应由“实”概念出发。传统对“实”概念的解说有:㈠以“实”类似公孙龙所谓“物”,即客观存在物。如冯友兰即以“物”为“具体的个体”[5],而“名所以谓实,实亦为个体”[6],则“物”、“实”类似可知;㈡以“实”类似公孙龙所谓“指”[7],即人头脑中“物”的观念形态或意义。杜国庠说:“由于公孙龙所谓的‘实’,是由他的所谓‘指’而来的,而‘指’是观念的东西,因而他所谓的‘实’,也不能不是观念的。”[8]郭沫若说:“指……相当于现今所说的观念,或者共相……‘指’即是‘实’。”[9]劳思光说,“所谓‘指’,即表‘意义’”[10],“‘实’指每一物所以为此物的属性或意义”[11]。据㈠、㈡诸说可知,无论以“实”为“物”,或以“实”为“指”,其实质是将“物”概念的两种含义——即“客观现实义”与“主观观念义”——加诸“实”概念,因而始终是在“物”概念的范畴内定义“实”。这固有其合理性,但以“物”解“实”却也极易忽略“实”概念独有的内涵,此为传统解读的局限所在。

近年来,有学者一方面继承以“物”解“实”的传统思路,另一方面也注意到“物”、“实”之别:张长明、曾祥云说:“公孙龙所说的‘物’,是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万事万物的总称……用‘物’这个名来指称而又没有超出其指称范围的,就是‘实’。”[12]王左立更明确的指出:“实一方面是物,另一方面是名的称谓对象。而物就是自在的物,是不待人去称谓它而为物的。当物成为名的称谓对象时,它才成为实……实一定是与名相对的,而物却不必。”[13]这是把“物”当作经验世界的一切物,而把“实”当作“名”所指称的对象化的物,因此“物”、“实”之别就表现在“它们与名的关系不同”[14]

把“实”说成“名”所指称的对象化的“物”,的确指出了“物”、“实”之别的一层重要意义,但仍未涉及《名实论》中“物”、“实”两概念之内涵在形上学层面的区隔(指后文中“个体”与“性质”的区分)。我们认为,这种“形上学区隔”对揭示公孙龙论“实”之独特内涵尤为重要,而唯有对“实”概念有所辨析,才能进一步勾勒其名学思想的轮廓。


二、“物”与“实”


《名实论》开篇“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句,分别界说“物”、“实”两概念。前句“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此“物”字即指“个体物”。冯友兰说:“由此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15]劳思光解“指物”时亦指出:“所谓‘物’。则指具体对象,即表个别事物。”[16]后句“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关键在怎样理解“物其所物”。我们以为,“物其所物”是指一事物之所以为一事物的根据,即“是其所是”。故本句是说,事物是其所是而无所过差的存在状况,就叫做“实”。如以《白马论》[17]为例,“白马”[18]的“物其所物”(“实”)就是“色 形[19]”两种性质。

通过比较可知,《名实论》开篇对“物”、“实”两概念的界说,实际是对事物存在意义的两种旨趣殊异的表达。就前者而言,“天地与其所产焉”乃一切物类之最大集合。在此集合中,事物的意义并不表现于它自身,而是表现于它所处的统类。譬如一白马之意义,即表现为它是马类之组成分子。但就后者来说,“物以物其所物”却无关事物的统类集合,而是从事物自身寻找其存在的意义根源。如《白马论》,“白马”的意义正表现于它自身(色、形),而非其所处之马类。因此概言之,《名实论》开篇对“物”的界说,偏重于事物所处的统类集合;对“实”的界说,则偏重于事物自身可经验的性质。因此从“物”到“实”的过渡,犹如以放大镜视物,将其从统类之分子不断放大,以展现其自身世界之丰富内容。这个过程,也可说是对事物的关注,由其所处之统类转向其自身呈现之各种性质。如是,则事物既具有作为统类分子的“物”的意义,亦具有自身呈现各种性质的“实”的意义。这是视野的拓展。因为在先秦思想界,人们对事物的关注多在统类的意义上。如《荀子·正名》所说:“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为物。”这个“物”概念即总括万物。但也正因如此,每一事物之于此“物”概念则渺小如面上之点,其自身“物其所物”的各种性质即被忽略。但正如庞朴所说:“公孙龙于物之外又别为实,则此实非物可知。”[20],那么他所以提出“实”概念,大抵在匡正“物”概念过分强调事物的统类意义,而将视角转向事物自身“物其所物”的性质方面[21],以揭示事物自身的丰富内容。

观察事物“物其所物”的性质方面,将呈现“天地与其所产焉”的个体和“大共名”未曾呈现的事物自身的世界,此即“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何谓“不过焉”?下文提出“实以实其所是而不旷焉,位也”,作为解释。“旷”,王琯训“空缺”[22],其说可从。这句是讲,一个事物的“实”是其所是而不空缺,就叫做“位”。那么事物“物其所物”的“不过”,即表现为“位”。但这个“位”绝不是事物在时空中的占位,而当如牟宗三所解:“如其实之情况(Situation),样相(Form),或态势(modality),即如其实而自持其实,不过不旷,不失不废。”[23]简单讲,就是一事物所呈现的各种不同的“实”(性质),在该事物中所占之“位”。如一匹白马呈现出色、形二“实”,即在此匹白马中各占其“位”。

“实”在一事物中占“位”的情形如何?下文指出:“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即是说,在任一事物中,不同的“实”都有各自的“位”,它们各处其位不相侵越,就叫做“正”。譬如《白马论》“命色者非命形也”的判断,即根据“色”、“形”在一匹白马中占“位”不同得出。因此进一步讲“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就是指一事物中各种不同的“实”各居其“位”,不旷不出的状态,亦即“正”。

《名实论》开篇由“物”到“正”的层层推进——从“天地与其所产焉”中分子式的个体物,推进到一事物自身呈现的诸种“实”,再推进到诸种“实”在一事物中所居之“位”,最后将“位”之情形描述为“正”——标志着对事物自身各种性质的认识在不断丰富与深化。

相比之下,荀况对事物的关注则与《名实论》大异其趣。《荀子·正名》云:“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可以看到,荀况对“实”的讨论始终与“所”这个概念有关。王先谦训“所”为“处”[24]即处所,可引申为事物的实体[25]。唐君毅说:“荀况以‘同所’定‘实之一’,以‘异所’定‘实之多’,即以居同一空间者为一实,居不同空间者为多实。”[26]因此荀况所谓“实”,即事物之为事物的“真实”、“实际”;而另一方面,其所谓“状”则指事物可被经验的性质。从材料看,㈠在两事物间,荀况强调应以“所”之“同”、“异”,而非“状”之“同”、“异”,来确定“二实”;㈡在一事物中,荀况则强调“状”之“化”不足徵“实”之“别”,故仍为“一实”。那么据㈠、㈡可推知,本段文字所欲阐发者,即事物可被经验的“性质”(“状”),与事物如其所是的“真实”(“实”),并不等同。

因此从否定的方面说,荀况所谓“实”并不指谓事物的性质。这与公孙龙有所不同,在公孙龙看来,事物可被经验的“性质”(“色”、“形”),恰是事物如其所是的“真实”(“实”)。此一差别不可不察。但若从肯定的方面说,荀况所谓“实”又指什么呢?荀况当然关心事物的性质。正名篇“所缘以同异”诸条[27],既是对感官、心知把握事物性质之能力的讨论,也是对事物诸性质同异差别的严肃讨论。但他这样做的目的,并非要讨论事物的性质本身,而是藉此辨别事物同异统类。换言之,事物一定要被归入某个类,最后汇集成公孙龙所谓“天地与其所产焉”的大集合,才是有意义的。而这样的事物,只能是个体的,无关各种性质自身[28]。因此荀况所谓“实”,就既是统类中的个体事物,也是统类本身。相反,离开统类秩序,事物各种性质自身只能表现为“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29],这是荀况极为反对的。

概言之,别同异、定统类乃荀况论物之旨归,因而他对“实”的把握就类似于逻辑学种属关系的理解。基于此,他自然不容易,或不愿意关注到事物形上学的性质层面,更不必如公孙龙“于物之外又别为实”,而仅以“物”为“实”就够了。那么,荀况与公孙龙对“实”概念的理解就有差别:前者以“物”为“实”,基于事物作为统类个体物的逻辑意义。而后者“于物之外又别为实”,则基于事物呈现各种性质的形上学意义。由此回到《名实论》开篇“物”、“实”两概念,可知二者在形上层面有其区隔。即任一事物,既可以统类之个体物的意义呈现,此即“天地与其所产焉”的“物”所意指之内容;亦可以其自身呈现之各种性质的意义呈现,此即“物以物其所物”的“实”所意指之内容。譬如白马,既可以马类之个体白马而呈现为一,亦可以白色、马形呈现为二。荀况关注前者,公孙龙关注后者。


三、“名”与“实”


《名实论》云:“夫名,实谓也”,这与先秦思想界对名实关系的普遍看法一致。但既然公孙龙所谓“实”并不在统类之个体物的角度立义,而是在个体物自身呈现的各种性质上立义,则他对“名”的理解也必有其独到之处。故下文将接着讨论《名实论》对“名”的表述,并同样参照荀子论“名”,以揭示公孙龙论“名”的独特意涵。

《名实论》“物”、“实”、“位”、“正”一段交代对事物的基本看法,下转论指称事物之“名”。先说:“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第一个“正”字,与前句“位其所位焉,正也”的“正”含义相当,指“实”在一事物中各占其位、不旷不出。第二个“正”为动词,庞朴训“矫正”[30],其说可从。第三个“正”字则指“名”之“正”,即是“名”与一事物中各占其位的“实”相应合。因此这句是说,根据“实”在一事物中各占其“位”而“正”的情形,纠正那些不与之相应合的“名”。故曰:“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但是,如何判定一个“名”是否“正”?下文接着说“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总论正名标准。理解这句话的枢机在“彼此”二字。然历来解读者多以“彼此”即统类中之彼个体物、此个体物,而致误读。如谭介甫说:“按彼此二字,以示万物分别之界也。盖名正而后万物之彼此乃不混。”[31]胡曲园、陈进坤说:“彼此,代词。此,这个;彼,那个。这句是说彼名应于彼物,此名应于此物。”[32]周云之说:“彼此:这里泛指两个(类)不同的事物。”[33]然而公孙龙所谓正名,往往无关彼物、此物,而仅就一物来说,使“名”与在该事物中各占其位的此“实”(性质)、彼“实”(性质)相应合。故本句“彼此”二字,绝非彼物、此物,而是一事物呈现出来的彼“实”、此“实”。正如前述,公孙龙并未止步于“天地与其所产焉”所表述的个体物概念,更“于物之外又别为实”,所以在他那里,名对彼物、此物的指称,与名对一物呈现出的彼“实”、此“实”的指称,就有不同的意义。这在《白马论》中有鲜明体现。

《白马论》中,客反驳“白马非马”时说“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即一匹白马就是一匹马,不能说“无马”。这是合乎“事实”的判断,也是常识。但“白马非马”之论,却并未挑战这个常识。公孙龙论证“白马非马”的理由时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这是把“白马”一名命谓的对象,拆分成“色”、“形”两部分。已然表明,他要讨论的并不是一匹白马——这个马类中的个体物,而是要讨论这匹白马自身呈现出的“色”和“形”——两个“实”。他接着说:“命色者非命形也。”是说“白”这个名所命谓的“色”,与“马”这个名所命谓的“形”,是白马这一物中占“位”不同的两个“实”,因此“白”这个名与“马”这个名就是两个名,不能混淆。那么“白马非马”说的就是,“白”和“马”这两个名不等于(或不同于)“马”这一个名,也即:白 马≠马。

由此可见一种差别:客所谓“白马”是一个名,指谓白马这一物;主所谓“白马”却是两个名,指谓在白马这一物中呈现的“色”、“形”两个实。这就揭示了名的另一种用法。即当“白马”作为一个名说出的时,仅意味“(有)一匹(马类中的)白马”;而当“白马”作为两个名说出时,则意味“这个东西具有白色和马形”。很明显,两种命谓方式并不相同:前者仅肯定个体物的统类意义(马类之白马),而后者则说出了个体物自身呈现的诸种性质(色、形)[34]。这是以白马一名命物时,“向外”(即白马所处之统类)和“向内”(白马自身呈现之性质)两个面向。

然而客方的反驳:“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耶)?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始终围绕“有”、“无”二字,是以主所论“白马非马”否定了白马(这一个体物)的统类意义。可见,客尚未领会用名肯定事物所处之统类,与用名表明事物自身之性质——这两种命谓方式的区别。

据此,公孙龙举出一个事例,以呈现二者差别。他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很明显,这段文字涉及事物的同异比较。前文论述荀况时已指出,荀况强调以事物的时空占位(“所”),而非事物的性质(“状”),来辨别同异。但这段文字恰好相反,是以事物呈现的各种性质作为别同异的标准。要理解这一点,先须明确:“求马”之“马”,并非马类事物,而是指“马形”这个实;“求白马”之“白马”,亦非白马这一物,而是“色”、“形”两个实。这是因为:㈠前文主论白马皆指色、形;㈡若以本段“求马”之“马”为马类,“白马”为马类之个体。则后文“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就不能成立。因为在统类的含义上,“使白马乃马也”即使白马与马为统类种属关系而有“白马”≨“马”,那么“是所求一也”就说不通;㈢、下句“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表明,“使白马乃马”不是以个体白马等同于马类,而是将色与形两种性质混为一谈。

那么“求马,黄黑马皆可致”,就并非黄黑马属于马类,而是黄黑马皆具“马形”之实。“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亦非黄黑马与白马同属不同种,而是黄黑马不具“白色”之实。因此从主这段论述可以看出,统类种属并非辨别事物同异的唯一根据,还能根据事物之“实”来辨别同异。

这样做的结果是,事物的名不再仅是统类种属之名,如荀况所谓共名、别名,或墨经所谓达名、类名,更有据“实”而定的实名。譬如“马”,既能作为马类事物的类名或别名,以指涉任何一匹马。也能作为马形(这个实)的“实名”,以表明具有马形这一性质。可以说,公孙龙看到了事物的两种“名”,一种是“统类种属之名”,另一种即是“实名”。前者是先秦诸子的普遍看法,而后者则不失为一种突破。基于此,转回《名实论》可知,“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的“名”,即为“实名”而非“统类种属之名”;而判断一个名是否正,就看它是否与一事物表现出来的各占其位的彼“实”、此“实”相应合,此即“唯乎其彼此”的旨归所在。

但是,一个“实名”如何与在一物中占位不同“实”相应合而“唯乎其彼此”?这就引出了“实名”的运用问题。从前述“白马非马”看,以“实名”命谓与以“统类种属之名”命谓,是截然不同的。但这个差别还尤其体现在“白马非马”的反论,“白马是马”中。即:若以“统类种属之名”命谓“白马是马”,就是说一匹白马属于马类,这当然正确;但以“实名”命谓“白马是马”,则等于说“色 形”仍然是“形”,岂不悖谬?因此《名实论》指出:“谓彼而彼不唯乎彼……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彼此而彼且此,此此而此且彼……不当而乱也。”是说,一个“实名”若既命谓彼实,又命谓此实,则为乱名。正如使“实名”意义上的“白马是马”成立,则“白”既命谓色,又命谓形,而致“白者不异马也”的错误。相反,下文“彼彼当乎彼……此此当乎此……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正也”则强调一个“实名”只能命谓一个事物表现出来的一个“实”,而不能命谓此事物表现出的其他“实”。如命谓一匹白马,则“白马”之“白”只命谓色,而不命谓形;“白马”之“马”亦只命谓形,而不命谓色,此方为名正。最后,“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几句,总论“实名”之使用。伍非百将其概括为“‘非’不谓”与“‘不在’不谓”[35],在条理上是正确的。但他仍以“彼”、“此”为彼物、此物,则为误读。事实上,“实名”的使用,总就某一事物的性质而言的。那么“‘非’不谓”,即以此“实”非彼“实”则不谓。如色非形,则“白”只命谓色,而不命谓形;“‘不在’不谓”,则以此实不在彼实处占位而不谓。如白色不占马形之位,所以言“马”时不必言“白”,此即《白马论》“有马如己耳,安取白马?”之义。

至此,可见公孙龙论“名”要义有三:

第一,名有“统类种属之名”,亦有“实名”。前者命谓时空中各占其位的此个体物、彼个体物(及其统类),而后者则命谓一个体物中各占其位的此“实”、彼“实”。

第二,“实名”命谓,以“唯乎其彼此”为据。即使此“名”、彼“名”与一事物所呈现之此“实”、彼“实”一一对应,不使一名命谓二实。

第三,“实名”之使用,非其所谓之“实”则不命谓;其所谓之“实”不在,亦不命谓。

反观荀况论“名”,则与此不同。《荀子·正名》以“制名”有“所为有名”、“所缘以同异”、“制名之枢要”三阶段。“所为有名”,总论制名之目的,即于人事“明贵贱”,于物类“别同异”。“所缘以同异”总论制名之基础,强调通过“缘天官”来认识、辨别事物的统类种属,此即“当薄其类然后可也”。“制名之枢要”最为重要,总述制名之根据。其中,“名无固宜,约之以命……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等句,牟宗三概括为“命名之枢要”[36],是从命名者的角度检讨制名之根据。因与公孙龙关联不大,可略去不论。而“同则同之……虽共不为害”等句与“物有同状而异所……所以稽实以定数也”等句,牟宗三概括为“制质名之枢要”[37]、“制量名之枢要”[38],是从命名对象的角度检讨制名之根据。

所谓“制质名之枢要”,即根据事物的统类种属(“单”、“兼”、“共”)来定名。如此定出之“名”即为“统类种属之名”。故荀况曰:“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尤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即以“统类种属之名”命谓时空中的此物(类)、彼物(类),使其称谓“不可乱也”。而“制量名之枢要”,则是根据事物的数量(“一实”、“二实”)来定名,故曰“稽实定数”。“稽实定数”意义何在?牟宗三以为:“彼(按:荀况)正面学术虽不在名数,然正为名数之心所涵。而正名篇之论及名数实即分明点出此心之为名数的心。……惜荀况只于正名篇开其端,未能如亚里士多德之造其模……此种心灵不可谓非建构的也。而诡辩名家却未必真为名数之心灵。”[39]不可否认,荀况确乎有某种“名数心”。然所以有此心,则在计量事物统类种属。因为要当薄物类,就必须诉诸“名数”,否则物类无以量化,人亦无从把握。故荀况于“制名之枢要”中专论“稽实定数”,绝非“说说而已”,乃是其学说逻辑的必然走向。至于牟氏以“诡辩名家”公孙龙未有此名数心,是个事实。但公孙龙所以缺乏“名数心”,是因为较之个体物的统类种属,他更关心个体物呈现的各种性质,故不必涉及计物之数。

由前述可知,荀况论“制名”,起于明尊卑、别同异,作于缘天官、当薄万物,成于稽实数、定统类,则其所谓“名”就是“统类种属之名”。“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其功能即在维系此个体物、彼个体物之种属意义。而公孙龙论“名”,则旨在表明个体物所呈现之各占其位的彼“实”、此“实”,及彼“实”、此“实”之区隔界线(如白马之色非形),此为先秦思想界论“名”的两个面向。

四、结论

对比公孙龙、荀况的名实观,可得如下结论:

其一,公孙龙所谓“实”,与荀子认可之“实”有别。荀子所谓“实”,大体是指在时空中占位(“所”)的个体物(如此白马、彼白马)及其统类。而公孙龙所谓“实”,则系一个体物所呈现的各种性质,如白马之色、形。

其二,公孙龙所谓“名”,亦与荀子认可之“名”有别。荀子以“名”为“统类种属之名”,维系事物作为统类种属之个体的意义。而公孙龙所谓“名”,则为“实名”,以指明事物呈现的各种性质。二者之别在于,以“统类种属之名”命谓,则“白马”为一名,以命谓一个体白马;而以“实名”命物,则“白马”为两个名或实(“白” “马”),以命谓个体白马呈现之白色、马形两个性质。

其三,公孙龙对名实相应的理解,也与荀子有别。荀子所认可之名实相应,为统类种属之名,与个体物及其统类相应合,如以此名、彼名与时空中之此物、彼物(及其统类)相应合;而公孙龙所理解之名实相应,则指“实名”与事物呈现的各种性质相应合。如以此名、彼名与一事物所呈现的此实、彼实一一对应。

据此,可回答本文最初的问题,为何公孙龙以实正名的主张会被荀况指责为以名乱实,并历来备受非议。这是因为,在公孙龙那里,名实相应指的是此“名”、彼“名”与一事物中占位不同的此“实”、彼“实”相应合;很明显,公孙龙以“名”命谓的“实”,根本不是荀况认可的“实”,这是他被指责为“以名乱实”的原因所在。同样,后世所以说公孙龙“专决于名”、“以名正实”,盖误以公孙龙所谓“实”即个体物(及其统类),而又直觉其所谓“名”与个体物(及其统类)关联甚微,遂以公孙龙重“名”而轻“实”,并加诸诡辩家的名义。我们以为,这些指责恰恰反证了公孙龙论实、论名的独特意义。即以“实”为个体物呈现的各种性质,而以名为“实名”。这一点常被忽略,也正是公孙龙名学的价值所在。而此价值与其说是逻辑的,倒不如说是形而上学的。因而无论与周秦诸子相比,还是从其后中国哲学发展的思维取向看,公孙龙的这一发现和阐述都是独特且别具意义的。

 

 

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先秦名学研究与中国文化复兴);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陈声柏,(1972—),时为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李巍(1982—),时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The Discussion On The Value Of Kong-sunLong's Ming-xue(名学) Theory By Distinguish TheDifference Between Concept 'Wu' And 'Shi'

_Such discussion refer to Xun-Zi

   

ChenSheng-bo Lee Wei

 

[Abstract]The motivation Zhu-zi(诸子)who concerned Ming(名),was to give asolution to rectify given reality problem Ming-Shi-Xiang-Yuan(名实相怨) in Pre-Qin times, And also, there was no exception in Kong-sun Long’ theory. But which he advocated, as the radical tenet of his theory, Yi-Shi-Zheng-Ming(以实正名), hadn't gain respect fromcontemporaneous Zhu-zi. 'Such person disturbed (the orders of) Shi(实)(we have recognized), by make a deluosry usage of  Ming .'said Xun Zi, which againstKong-sun Long obviously. Why such thoery provoked criticism universally? Thereason looklike,there was a differet usage of Ming between Kong-sun Long andZhu-zi. In other words,Kong-sun long had realised there are two usages of Ming,which one, Ming could be used for named any individual things, called 'WuMing';on the other hand, Ming as 'Shi Ming', also named anyattributes of one individual thing. The value of the latter Zhu-zi didn’t pay attention sufficiently but Kong-sun Long emphasized, should beregarded as Metaphysical rather than logical. Therefor, Kong-sun Long’s theory, what ever compare with contemporaneous Zhu-zi, or withother philosophists in latter chinese philosophy development,is stillsignificant.

[Keywords]Kong-sun Long,Wu,Shi,Ming



[1]王先谦:《荀子集解》,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280页。

[2]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中说“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司马迁:《史记》,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990页)

[3]冯友兰说:“公孙龙认为不是使名符合实,而是使实符合名,是用名曲校正实。”(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74页) 徐复观也说:“(先秦)诸家是由事实来决定名;而公孙龙这一派,则倒转过来成为由名来决定事实;他们是以语言的分析来代替经验事实,而成为玩弄语言魔术的诡辩派。”(《公孙龙子讲疏·代序》,台北:民主评论社,1966年,第9-10页)

[4]至于《指物论》、《坚白论》、《通变论》等篇,因涉及问题较为复杂,且本文所欲确立之观点,仅《名实论》、《白马论》两篇文献就足以提供充分支持,故暂不涉及,留待专文讨论。

[5]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7页。

[6]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0页。

[7]这只是引述持此意见者对“指”的看法,并非本文的观点。“指”的问题颇为复杂,留待专文讨论。

[8]杜国庠:《杜国庠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03页。

[9]郭沫若:《十批判书》,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288页。

[10]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0页。

[11]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7页。

[12]张长明、曾祥云:《公孙龙子·名实论》的现代解读,《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第6期,第101-102页。

[13]崔清田:《名学与辩学》,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47页。

[14]朱前鸿:《先秦名家四子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153页。

[15]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7页。

[16]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0页。

[17]本文对《白马论》的讨论,侧重发掘其形上学意义。但并不因此就否认以往逻辑学进路的解读,更不否认“白马非马”论题的在论辩中诡辩色彩。正如劳思光所说:“早期形上学思考,所以易于逻辑思考相混,为理亦不难明,盖此二种思考皆须离感觉经验以立言。有此一共享要求,故在早期思想家心目中,每每不能互别。而此种共同要求,又照例引生另一倾向,即以‘诡辩’思路支持其论点是也。”(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89页。)通常人们讲“白马是马”是说“白马属于马”(种属关系),辩论中公孙龙作为前一论题的反题讲“白马非马”,以致常人以为他讲“白马不属于马”,这岂不荒谬!而“白马非马”之所以成立,原因在于“非”字的两种意义:“不属于”和“不等于(或不同于)”。公孙龙的论证是“白马不等于(或不同于)马”(这里说的是名称关系,不是种属关系),这就等于说,公孙龙针对常人的“白马是马”提出“白马非马”的反题,实际上在逻辑上是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偷换概念,即将“非”字的“不属于”义换成“不等于(或不同于)”义;将“白马”与“马”的“种属关系”换成了“名称间关系”。在先秦论辩风气盛行之时,推论公孙龙将“白马非马”作为“白马是马”的反题与当时诸子进行争胜大抵是可信的,这也大可指责公孙龙诡辩。但是,如果,就《白马论》文本看,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论题并非作为“白马是马”反题,因为《白马论》一开始就问:“白马非马,可乎?”这一“可乎”意味着补充,或另一种意义的揭示。所以,对于公孙龙来说,为什么他能看到“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的成立才是关键。而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18]理论上讲,说“白马”,既可以指“白马”这个名,也可以指具体的某匹白马(个体)。在先秦日常用法中,一般人往往多关注了后者,而忽略了前者,如《白马论》中的客。公孙龙的“物其所物而不过”的“实”其实就是指出这一点,并对前者的意义加以强调。因为,在公孙龙看来,名与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不同的名实是彼此分离的。指出实的不同就是指出名的不同,如“白马”之名之所以不同于“马”名乃是因为各自所对应的实分别是“色 形”和“形”。公孙龙所强调的乃是一个名的形而上学的意义,而非逻辑学的种属关系,可是客的提问却总是从种属关系着眼的。

[19]当然,我们并不以为公孙龙视“形”与“色”为命名表达事物同等意义的两种性质。事实上,结合《坚白论》我们发现,在公孙龙看来,“形”比“色”(“坚”)在表达事物方面更为基础。因这一问题与本文关注的问题不直接相关,故留作专文研究。

[20]庞朴:《公孙龙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47页。

[21]或许有人以为这里“物”与“实”的区分与冯友兰“个体”与“共相”的区分相比,并无新意。之所以这里界定“实”为“性质”而非“共相”,乃在于在公孙龙那里,性质与个体之间没有或不是种属关系,他关注的不是事物或名的逻辑意义(当然并不意味必然否定),是事物或名的性质,这是不同于逻辑的形而上学的思考,这正是公孙龙名学的独特价值之所在。

[22]王琯:《公孙龙子悬解》,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8页。

[23]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北:学生书局,1979年,第84页。

[24]王先谦:《荀子集解》,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420页。

[25]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荀子新注》,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73页。

[26]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导论》,台北:学生书局,1976年,第158页。

[27]王先谦:《荀子集解》,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267页。

[28]而公孙龙在《白马论》中却关注到白有“定”与“不定”之别。“不定所白”即是“白”自身。

[29]王先谦:《荀子集解》,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415页。

[30]庞朴:《公孙龙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48页。

[31]谭介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60页。

[32]胡曲园、陈进昆:《公孙龙子论疏》,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98页。

[33]周云之:《公孙龙子正名学说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2页。

[34]确切讲,“白马”作为一个名说出时,是在肯定一事物作为某一物类之类分子而存在。因为“白马”作为一个名说出时,其确切意涵乃是“白色的马”。其中,“白色的”限定了“马”这个类名,因而是在肯定这匹白马是作为马类中的一白匹马而存在。相比之下,当“白马”作为两个名被说出时,即作为“白 马”被说出时,则仅仅在表明“这个东西呈现了白色与马形”。可以看到,前一命谓中的“白色的马”,在后一命谓中被替换成了“这个东西”,之前的类名消失了。

[35]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16页。

[36]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北:学生书局,1979年,第264页。

[37]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北:学生书局,1979年,第264页。

[38]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北:学生书局,1979年,第264页。

[39]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北:学生书局,1979年,第264-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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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子 作者:公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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