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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 警方为何只提放火未提杀人?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嫌疑人莫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们常用“杀人放火”来形容案件之恶劣,常识中杀人要偿命,那么放火呢?和杀人相比,会轻判吗?

被低估的重罪:你以为害了仇家实际害了社会

放火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很多人低估了,在我国刑法中“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位列四大危险方法之首,可见危险强度、程度之高。

“搜狐号数字之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放火”为关键词检索时,发现即使未有人员伤亡,放火行为也鲜有单被指控“故意损坏财物罪”,因为制造一起仅仅伤及特定对象的放火太难了。

生活鲜有“孤岛” 放火易伤他人

注:以上内容仅为举例说明,并非真实案例

实际生活中,少有人迹罕至的孤岛,水火无情,点火后迅速逃走的纵火者难以控制火势的伤害范围。在30起放火罪的案例中,仅有一名放火者因未及时逃跑而烧伤。

小李主观上虽只针对小明,却无法控制火势波及他人的后果,当报仇的火苗在邻里间燃起,放火罪随即成立。

真实判例中,纵火者放火地点一般也集中在住宅和工作区,在30起被判“放火罪”的典型案例里,超过1/3发生在有邻里的住宅。

未伤他人就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吗?

即使小张和小红的房子没被烧,也不影响小李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的成立。

在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当中,未波及他人的放火行为,放火未遂、在自己家放火、自焚……只要存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客观周边环境,就很可能被判放火罪。

案例1

2013年,30岁的王某因和前妻闹矛盾,在自己家点火,判放火罪,因未造成太大损失,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裁判文书网上的30起放火罪中,有13起刑期在3-10年之间,都是结果上未波及到他人,但放火环境存在波及他人的可能性。

烧自己的房子,烧自己都可能被判放火罪。

案例2

2014年,醉酒的常某拎植物油前往派出所,找到负责自己离婚调解的警察,往自己身上浇植物油准备自焚,未点火既被制止。最后,常某被判放火罪,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还没点着就判1年多是不是有点冤?在另一起自焚未遂案中,被告人一审被判放火罪,二审改判寻衅滋事罪。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判例与判例间并不存在必然参考关系。

只要你点火的行为可能损害到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就有了放火罪成立的前提,实际中是否会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是认定危险方法的标准之一。

难预估的结果:划下火柴的小动作要承担全部后果

结果有时比保姆纵火案更惨绝人寰

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莫某如果辩称放火仅为其他目的,无意伤害主人和孩子,并不知火势会如此凶猛,会被轻判吗?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很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裁判文书网上,还有更惨绝人寰的案子:

案例3

2016年,38岁的滕某因口角纠纷,点燃工友宿舍煤气,引发爆炸造成7人烧伤并死亡,被判放火罪,死刑。

案例4

2013年,27岁的刘某因欠薪纠纷,前去工作的服装厂报复,用汽油点燃海绵、布料迅速逃走,造成工厂 30多人被困,14人死亡(其中9人是未满18岁的童工),被判放火罪,死刑。

案例5

2013年,26岁的林某因情感纠纷,深夜前往前女友的男友家纵火,见火光起后迅速逃离,火势蔓延,造成邻居在内的8人死亡(其中包含一名3岁儿童和一名7个月婴儿),被判放火罪,死刑。

危险方法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或不受行为人的控制,水火之下,没有谁知道什么是最严重。

是放火罪而非故意杀人?按最严重的定刑

司法实践中,有两个词“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前者是一个犯罪行为引发多个犯罪结果;后者是不同犯罪行为引发的多种犯罪结果。放火这一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多个犯罪结果(财产损失、人员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想象竞合犯”的逻辑——选择所触犯的多个罪名中较重的定罪处刑,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警方以“放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请求检察院批捕莫某,因为危及其他邻里生命财产的放火罪所造成的严重损失中包含人员死亡。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盗窃罪和放火罪是偷窃和放火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引起,符合“数罪并罚”的逻辑,于是同时出现在警方请检察院批捕的罪名中。

莫某即将迎来法律的审判,报复或者捉弄别人的火苗一旦点起,可能会沿着你无法控制的方向燃烧,进而毁掉你的整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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