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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项下的法律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项下的法律风险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保障当事人私权得以实现的主要制度,近年来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呈上升趋势。2016年11月最高院公布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司法解释,首次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保全担保的合法地位,这使得诉责险成为各大保险公司关注的竞争蓝海。那么作为保险公司,“捞金”过程中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管控呢?

第一,从目前市场上的诉责险条款来分析,各大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较为接近。赔付均要求满足保全被申请人有失、损失和保全错误之间有因果损失、赔付的损失金额经法院审理后确认。但部分保险人的诉责险条款也接受未经法院判决的调解协议甚至是无法院参与的原被告双方的庭外和解协议,这无疑是突破了诉责险经法院确认的启动条件,提高了保险人“通融赔付”等不正常理赔的可能性。

第二,保险人在赔付后能否向申请人追讨保险赔付,一直是保险公司和保全申请人关注的问题。当前,法院要求诉责险的保险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赔付保全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申出投保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或被保全人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追讨已付的保险赔款。建议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提前做好赔付约定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后的举证准备工作。

第三,实践中,法院确认保全错误的要件之一是申请保全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当被保全人提出保全异议或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时,保全申请人不同意这一事实极易成为认定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据,由此加大了保险公司赔付的可能性。因此,建议诉责险保险人要求保全申请人接到保全异议时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保留一定的建议权,以降低因申请保全人的主观恶意而导致的保全错误风险。

第四,根据《财产保全规定》,出现起诉不予受理、仲裁申请被驳回等情形,保全申请人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否则要承担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而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因此,建议诉责险保险人出具保函后还应当定时跟踪原诉案件的状态。要求保全申请人及时通知原诉案件的受理、审理及判决情况,并在法定情况下提醒申请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以降低保全错误的风险。

诉责险作为一种创新型险种,法律规定尚不详尽,法院处理不相统一,未来发展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应选择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律师共同参与诉责险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让自己在竞争蓝海中“抢得先机”!

《摘自【北京保险法律师郭玉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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