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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尴尬”

   这是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的一个批复所做出的批复。标题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苏国税函【2008】269号)。文件全文如下: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8】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508号批复如下:
     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活垃圾、无毒无害工业垃圾焚烧、电力及蒸汽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由于国发【1999】13号文件规定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仅仅是一个低税率优惠,虽然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该政策可以继续过渡并将税率在五年内恢复到25%。但是这类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所得税上的待遇却非常尴尬。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了解到,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国税二分局举行的2010年5月份税收政策咨询解读会上。官方就“关于垃圾发电项目适用优惠问题”做出了一个答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未列举垃圾发电项目。经请示总局所得税司,垃圾发电项目也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列举的“垃圾处置”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垃圾发电既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减计收入,财税【2008】117号的目录),也不能享受环保节能节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免三减半,财税【2009】166号目录),更不能延续2008年以前的思路套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三免三减半,财税【2008】116号)。不过在王骏看来,垃圾发电显然属于垃圾处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明确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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