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增值税: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
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
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
国务院,任何
地区、
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
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
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
专利技术和
非专利技术的
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
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版权局
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
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
水库供应农业
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
钢材、木材、水泥、
锅炉等
货物,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
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及其
零配件,免征
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
总公司销售给
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等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
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
政府储备
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
医疗机构的
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
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具体指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从2002年
1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
旧货(包括旧货
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或
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应税固定资产是相对免税固定资产而言的,免税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属于企业
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
消费税的
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资料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
尿素以外的
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
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
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
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
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
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于少有两种养分
标明量的
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税收管理员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以备检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
胺菊脂、百菌清、
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脂、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
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
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脂、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
嘧啶磷、精
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
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
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草、杀早双、顺式氯氰菊酯、涕来威、烯唑醇、辛硫磷、
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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