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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初级农产品)。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仪器、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婚姻介绍、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殡葬服务。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6.以下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9.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等,其他略。

1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软件的本地化改造但不包括单纯的汉化处理)(2)提供管道运输服务;(3)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说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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