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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研究 | 信托计划持股达到信息披露比例时如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托人、委托人还是投资顾问?...
前言
随着新《证券法》实施两周年,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使得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凸显。根据目前信托公司业务转型需求,信托计划投资上市公司股份的规模持续扩大。鉴于信托计划结构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其应如何履行新《证券法》项下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当信托计划投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信息披露的比例时如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是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本文简要梳理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索和总结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为各方设计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安排提供参考。
一、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内容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十四条,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我们理解,若信托计划作为持股主体的,则一般不以信托计划而是以信托计划当事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哪个当事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则需要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方式实际支配股东权利的主体来判断。
二、 关于信托计划当事人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践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信托计划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有多种,比如以信托计划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份;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多层嵌套最终投资上市公司股份等。信托计划不同投资方式也可以有不同类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我们尝试对各种投资方式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梳理如下:
(一)信托计划受托人
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人为直接管理和控制信托计划的主体,信托计划的任何操作均通过受托人进行,此类情形下受托人可以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举例如下:
根据《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2月),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作为“天音控股股权投资信托”的受托人,持有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控股”)的股票占总股本5.09%,因信托项目的委托人及受益人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票,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占总股本0.1%,减持后信托持有股票占总股本低于5%。本公告中,北京信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事项。
根据《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10月27日),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设立“华润信托·华颖16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信托受让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的股份,变动后信托持有万里扬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本公告中,华润信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事项。
上述操作案例显示,在信托计划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下,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信托计划委托人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并获取投资收益的主体。在通道类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往往有权决定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此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对投资的股份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在实践中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举例如下: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6月),科瑞天诚被法院执行裁定将其持有的上海莱士的股票划转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以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中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而中信银行系上述信托的委托人。本公告中,中信银行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事项。
根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11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为“四川信托-锦宏一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通过信托计划投资财通证券资管财富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11.61%股份,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对斯太尔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告中,委托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事项。
根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7年7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设立了陕国投·阳光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西藏信托-莱沃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通过信托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龙净环保的股票。其中,信托计划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计划属于事务管理类,表决权人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直接归属于福建阳光集团公司直接行使。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福建阳光集团公司)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因实际支配表决权,因此在本公告中,福建阳光集团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事项。
(三)结构化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委托人
结构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及劣后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固定收益,而劣后级委托人往往承担更大风险和收益,因此部分信托计划中,劣后级委托人对信托计划有控制权。此类情况中,劣后级委托人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11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先兴直接持有海达公司2.90%股份,并通过信托方式持有海达公司2.10%股份。具体信托方式为:谢先兴作为劣后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共同投资中铁信托·云信三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通过云信三号投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睿赢63号单一资金信托,通过睿赢63号投资海达公司股份。《报告书》显示谢先兴通过直接持有和信托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海达公司股份,在本公告中,谢先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事项。
(四)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投资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往往设置有投资顾问的交易角色: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买入、卖出证券,或进行平仓等交易操作。在此类交易模式中,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若其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则由受托人实际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执行。在此类情况下,投资顾问往往对信托计划具体投资的证券具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可作为投资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3月)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势翔”)通过其“管理”的“粤财信托·中翔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粤财信托·创势翔旭日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多项资管产品买入欣泰电气5.008%股份。根据刘振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416号)显示,创势翔实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创势翔向信托计划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由受托人具体执行投资建议。在本公告中,创势翔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事项。
03 小结
我们认为,在信托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触发信息披露的持股比例时,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及其他能实际控制信托计划的主体均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委托人通过指令决定信托计划的投资事项时,委托人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若信托计划由投资顾问通过指令或建议的形式决定投资事项时,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我们理解,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选择与信托计划投资方式密切相关,信托计划的交易各方可根据对上市公司股份实际控制情况,协商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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