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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公开增发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并按照认购对象的不同,详细规定了定价基准日的选择。

  首先,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为36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其次,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材料时就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二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12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因此,发行期首日指保荐人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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