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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08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203财保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南水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曹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1549041E。

委托代理人:王轶群,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石聚。

审理经过

申请人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42911.4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3442911.44元。2018年11月28日,本院收到珠海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保全申请书、保函等材料,2018年12月20日,收到补充说明及补充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42911.4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军华 审 判 员 张 颖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杜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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