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没收变“没”收?违法占地没收物岂能移送给被处罚人!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村民。2015年9月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国土分局”)针对原告刘某举报的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市政市容委)在窦店镇望楚村石夏路东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依法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一项处罚内容为没收房山市政市容委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该决定生效后,房山国土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移交处置职责,原告刘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房山国土分局就该决定书中涉及的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问题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提出罚没移交请示,建议鉴于道路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后期移交的紧迫性,由区政府指定建设主体部门为接收部门,统一进行移交。

后房山区政府对该请示作出批示,房山国土分局根据房山区政府的批示,将上述决定书中涉及的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被处罚人房山市政市容委进行处置。原告刘某认为房山区政府的批准行为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房山区政府作出批示的行为。

裁判结果

本案中,《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针对房山市政市容委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房山市政市容委系被处罚人,被告房山区政府批示将没收房山市政市容委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房山市政市容委自身处置,明显不当,且无法真正实现对该没收处罚的履行,从而导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得不到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因此,房山区政府对房山国土分局的罚没移交请示作出的批示行为属明显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房山区政府作出的上述批示。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原《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审查标准。之所以增加这项标准,是由于机械式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全面的合理性审查却又偏离诉讼制度定位和实际情况,将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明显不当的情形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既坚持了原则,又有利于推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从实践情况看,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表现为处理方式违反比例原则、缺乏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未考虑相关因素、违背业已形成的裁量准则等情形。据此,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既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等情形,也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在内涵上更加丰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更加有力。因此,行政机关既应合法行政,又应合理行政,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

土地观察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投稿信箱:fzzk8@163.com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房山:中京征和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随意倾倒肯德基垃圾 情节严重遭处罚
无土地征收批文 房山六民宅遭拆
职业病起诉安监局,安监输了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报数字报——武汉市局出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纪略
北京查处79个在建在售小产权房项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