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早已不再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参照的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案件的通知之后,参照该条例审理案件。属于适用了明文废止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律错误。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3〕20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医患纠纷案件请求权种类与赔偿范围
青岛城阳律师:医疗纠纷怎样正确选择鉴定方式
一文读懂医疗纠纷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带您一文读懂医疗损害责任的前世今生!
我想办理电子转诊,医院办转诊证明不给办听说电子转诊能在网上转,
发生美容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