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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无资质行医,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产妇孙某于2010年6月经检查确定怀孕后,多次到曲靖某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并于2011年1月20日在该医院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期间按医院要求做各项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及产妇各项指标正常,满足顺产要求,初步判断预产期为2011年2月13日。预产期之日,产妇孙某到该院做B超检查,结果是胎脐绕颈1周,医务人员仅告知一切正常。2011年2月14日3:50许,产妇腹部疼痛且下体见红,遂于4:15赶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收入产科待产,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孕40周,头位早破水。同时,医务人员告知产妇丈夫:“一切正常,疼痛为产前症状,宫口开到10公分时才可以分娩。”次日8:00,医务人员告知产妇:“胎儿一切正常,建议选择顺产方式。”自2月14日8:00至2月15日1:00,医院对产妇的多次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期间产妇疼痛难忍,其丈夫多次主动找到医务人员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一切正常,宫口10公分才可以分娩。”2月15日1:48,医方的陈某在简单检查后,将产妇带到产房待产,2011年2月15日3:05以顺产方式分娩出一女婴,新生儿出生后出现窒息,经抢救后于2011年2月15日4:10转入曲靖市A医院治疗,并直接被送入重症监护室同时被立即下达病危通知,患儿在曲靖市A医院抢救治疗5 d后转入昆明市儿童医院继续治疗,于2012年2月10日被确诊为脑瘫(痉挛型)。
  随后患儿家属将曲靖某医院告上法院。在诉讼进行中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核查,曲靖某医院为患儿提供诊疗服务中有5名医务人员无相应资质。鉴定机构以“由于在患儿出生前后为其母亲进行治疗的医生无相应资质,鉴定中心不能依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而退鉴。另外,经鉴定患儿脑瘫(痉挛型)达一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人民币45万余元;患儿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对于本案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及后期治疗费用明确计算依据后,患方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具体赔偿请求为22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部分工作人员无相应资质,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第1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院具有过错。同时由于医方提供医疗服务的部分人员无相应资质,导致本案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无法通过鉴定作出判断,医院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对患者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210万元。
  [律师点评]
  以本案视之,类似案件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同时也给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社区医院在聘用医护人员时敲响了警钟。
  非法行医及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我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非法行医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非法行医还包括虽有行医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虽经注册但超出注册范围,以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地点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也属于行政法范畴的非法行医。
  所谓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定非法行医罪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虽有行医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虽经注册但超出注册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人,不宜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聘用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假定本文所称医疗机构(医院)均依法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医疗机构中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主要包括:一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在医院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二是虽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执业医师注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三是经过执业医师注册,但超过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执业的人员;四是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如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上岗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等;五是参与从事护理工作的护上无“护士证”或护士从事接生工作无“助产士”证书;六是医学院校到医院实习人员;七是其他无相应资质的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
  对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在医院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所从事的诊疗活动系非法行医,而在诊疗活动中达到《刑法》336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卫生主管部¨调查属实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
  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条例44条还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对于使用无医师资格证的医疗机构主要采用行政处罚措施,对直接主管人员也不宜以“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几类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从事的诊疗活动,卫生主管部门一般也不会轻易地认定为非法行医,例如轰动全国的“北大附属医院实习生事件”。
  看到这里,作为医疗机构可不要高兴得太早,认为自己违规使用医护人员充其量就是受到行政处罚,认为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如果相关部门查出后,把相关人员辞退再交点儿罚款事情就会过去。其实不然,特别是对于中小医疗机构及社区医院来讲,灾难性的后果将一触即发且不可收拾,甚至可能让医疗机构就此关门歇业负债累累,因为在民事责任方面会因相关医护人员没有相应资质致使鉴定不能,因果关系无法查明而推定过错。
  因无资质的医护人员的参与诊疗活动,患者有损害后果,即便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无关,法院会如何裁判?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患方维权意识的加强,医疗纠纷案件也将会越来越多。然而在很大一部分医院败诉的医疗纠纷案中,医院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并非因诊疗方面存在过错,而是病历管理或违法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被判承担责任。本案即是因为违法使用部分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埋下隐患、吞下苦果。
  实践中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参与了诊疗活动,而接受诊疗的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如果患方提出维权,一旦查实确实有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参与诊疗活动,这就等于给医院判了死刑。可能这么说会让人觉得有些危言耸听,但结合本案来看或许大家深有体会。本案为什么会被判赔偿210万元,归纳起来就一点,由于5名医护人员无相应的资质,导致了医院的整个治疗行为丧失了合法的基础。而鉴定机构只能对合法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鉴定机构最终以因部分医护人员没有相应行医资质而不具备鉴定条件退鉴。可是退鉴后法院必须对案件作出处理,而本案属于医疗侵权案件,被退鉴后导致过错及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的原因是医院的行为导致的,同时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本身就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违法行为。此时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第1项之规定,患者有损害,而且是因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推定曲靖某医院具有过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避免类似案件发生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及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杜绝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单位从事诊疗活动,医护人员入职后及时进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并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疗机构切忌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使医院处于随时可能关门歇业的危险中。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使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虽然现实中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严格的要求,更多的则是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医护人员有无证行医或超范围行医行为,便可能被推定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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