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
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
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 行 业 | 应税 所得率 |
1 | 农、林、牧、渔业 | 3% |
2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3 | 制造业 | 5% |
4 | 建筑业(不含装饰) | 8% |
5 | 广告业、餐饮业 | 15% |
6 | 娱乐业 | 20% |
7 |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 25% |
8 |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 10% |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时按预征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
序号 | 行 业 | 预征率 |
1 | 农、林、牧、渔业 | 1.05% |
2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1.4% |
3 | 制造业 | 1.75% |
4 | 建筑业(不含装饰) | 2.8% |
5 | 广告业、餐饮业 | 5.25% |
6 | 娱乐业 | 7% |
7 |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 8.75% |
8 |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 3.5% |
三、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率以及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四、本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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