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收集整理本周南京12366咨询热线人工咨询电话纳税人咨询最多、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问: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税务登记证丢失后怎么办?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问: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物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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