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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律师如何辩驳“老赖”

宋桂奇

《演讲与口才·红版》2018年8月上

日前,民办学校山东潍坊昌乐二中在今年的招生简章中,对考生报名增加了一条硬性要求——“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闻此,有失信记录的李平急了,因为儿子的理想就是上昌乐二中;于是他急忙去咨询律师,两人间展开了这样一场辩论。

李平:昌乐二中要求“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是不是有株连意味?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可是一人做事一人当。家长有失信记录,处罚本人好了,为什么要连累其子女不能报考好学校?子女有必要为父母过错承担责任吗?

律师:昌乐二中的做法谈不上株连。潍坊市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中,对失信人员出行和消费行为曾列出明确禁止项目,其中一条就是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昌乐二中是民办学校,县外学生每学期学费标准为12800元,显然属于“高收费”。可见,“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这一要求是合理的,总不能容忍老赖一边欠钱不还,一边花钱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吧?

面对“株连”这一错误定性,律师则依据事实,正本清源:否定对方观点后,他随即援引潍坊市出台的“意见”和昌乐二中的收费标准,以表明要求“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之举是依“法”行事,完全合理。这种以事实为据的拨云见日,无疑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李平:可《教育法》第37条规定说:“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也就是说,受教育权没有前置条件,潍坊市出台的“意见”怎么能因为父母失信而剥夺子女的受教育权呢?

律师:首先,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还可以入读公立学校,所以,他们仍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谈不上剥夺!其次,潍坊市的“意见”来自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个文件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条下,就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一项。

待对方以《教育法》为据强词夺理,律师则辨析概念,釜底抽薪:由于《教育法》中“平等权利”是指“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非“平等(接受好学校教育的)权利”;故针对对方故意曲解,律师便从概念人手进行揭谬;在此基础上,再点出潍坊市的“意见”亦有依据,便使得前述观点得到进一步强化。

李平:就算昌乐二中的招生要求合法合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有其他问题:老赖的孩子上学少了很多好的选择,恐不利于他们的学业与成长。另外,周围的知情人士会不会对他们另眼看待?会不会造成社会对老赖子女的歧视氛围?

律师:老赖真要顾及自己子女的健康成长,就应该身体力行作出表率,欠债还钱,而不是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将本属别人的钱拒不归还,留给自己与子女享用,那就不要抱怨社会舆论对自己甚至子女有负面评价。只有让老赖们感到痛了,发现逃避执行得不偿失,才会让他们终止失信行为,才能震慑那些心怀侥幸者,以促进社会守信之风,对吗?

见对方转换角度,从“要求”会给孩子带来危害方面再次否定,律师则顺水推舟,纵深说理:既然老赖也顾及孩子健康成长,那么就该为他们作出表率;可现在自己有负于人却又要人公平待你,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故而,对老赖就该予以惩处,以唤回守信之风。如此层层深入,驳立结合,自能让对方心服口服。

由此可见,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有据可依,合理合法的。真诚希望那些老赖们能诚信做人,早点还钱;不者,等孩子因不能就读心仪的学校而抱怨,再懊悔可就来不及了!

 

(江苏常州戚墅堰实验中学;2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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