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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ZUO NO DIE! 新财产保全放大招





01

前言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能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明确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合法的担保形式,促进财产保全功能的发挥,规范财产保全运行机制,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诉箭网根据新规的重大变化对七大亮点提示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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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的具体对象



“规定”实施前,一般要求提供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规定”改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法院也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建议在财产保全申请中除了列明能够确定的具体财产线索外,再加入“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其它财产(诉讼金额)元”等概括性的要求。此外,法院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明确要求法院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包括网上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最后,由于法院收取保全费一般固定为5000元,因此对于尽调过程中查到的债务人、保证人名下的非干净资产也应一并列入保全财产清单进行查封、冻结(可轮候查封、冻结,当首封案件解除查封、冻结或脱封、脱冻时可以转为第一手查封、冻结)。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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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规定”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此外,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特别注意尽量提供被保全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等)的准确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或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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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


“规定”实施前,各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的规定在实践中并不一致,一般要求提供全额担保,“规定”对担保金额的问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并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了不同的担保比例。“规定”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另外,要求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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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函担保的相关问题


在财产保全申请中,一般采取向法院提交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进行担保。在挑选保险公司时,需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所申请保全法院备案,否则,存在法院不认可保函的风险;二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一般保险费率为诉讼争议金额的0.2%-0.3%,具体保费比例根据不同情形有谈判空间。此外,申请出具保函,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提供下列材料:1.民事起诉状;2.财产保全申请书;3.相应的证据材料(与向法院提交的立案证据材料相同)。最后,在正常情况下,在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当天,保险公司就可以出具相应的保函。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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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的实施部门


“规定”虽然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由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在实践中,实施财产保全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有些法院同时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由立案部门出具保全裁定并实施具体的财产保全行为;二是由审判部门出具保全裁定并实施具体的财产保全行为;三是由审判部门出具保全裁定再转交执行部门实施具体的财产保全行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执行部门才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因此在处置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部门(有些法院会考虑申请人的要求)。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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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重要的时间节点


“规定”要求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在保全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工作任务普遍较为繁重,未能及时实施保全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项目承办人应当根据上述时间节点对具体承办法官多加催促。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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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衔接问题


“规定”要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加强财产保全的时间节点管理,如遇到案件不能按时审结的特殊情况,项目承办人需及时办理申请续保手续。此外,在年终时,有些法官为追求结案率有可能会要求案件做撤诉(撤回执行申请)处理,因撤诉可能影响财产保全的效力,因此除非有极特殊情形并经法律层面的充分论证,一般不对案件做撤诉(撤回执行申请)处理。最后,当遇到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要求撤诉时,应当在重新立案并重新做好财产保全手续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原保全措施的申请以避免保全财产被它案查封、冻结或被保全人非法处理等不利情形发生。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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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产保全解释实务要点可视化图表


一、新财产保全解释实务要点

1、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避免因担保要求过高导致保全适用比例过低。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不足以赔偿损失,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

2、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担保方式予以吸收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3、明确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提高查控财产效率,防止债务人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财产。

4、明确了可免于担保的情形,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减轻当事人负担。

5、在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禁止超标的保全、解决恶意延期解保、保障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了合理安排。




亮点

PAGE9

新财产保全解释可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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