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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者落水身亡,渔场主获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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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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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小憨皮
2023-06-10 17:58
来自重庆
偷鱼者落水身亡,渔场主凭什么被判3年?”法院:再赔偿123万!
偷盗行为在我们看来是令人不齿且违法的,偷盗者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对偷盗者的惩罚是否可以肆无忌惮呢?惩罚的界限又在哪里?
就在广东某一渔场,小偷因偷鱼因为在逃跑途中落水身亡,但是渔场场主却要赔偿123万元。
不仅如此,场主还因此被判刑,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
住在广东的张某今年承包了一片鱼塘,并且在鱼塘周围建造了一片渔场。
由于张某对这片渔场花费了很多心血,所以他格外的担心自己的鱼塘会遭人觊觎。
于是张某先是在鱼塘周围树立起多块警示牌,后又觉得不放心,便用树条将鱼塘一圈紧紧围住,生怕有人来偷鱼。
尽管如此,张某还是感觉自己一人管理渔场精力不济,他又雇了另外两个年轻工人一起打理,日常负责对鱼塘的巡视。
某天,钓鱼爱好者小强来到了这个渔场。他明知道这是偷钓,但还是不顾一切地开始了行动。
正当他准备好渔具时,被巡视的张某和他的两名工人发现了他。工人们对他大声斥责:“你到这里来做什么!” 听到有人的声音,小强惊慌失措,赶紧开始收拾工具,准备逃跑。
不料,工人王某眼疾手快地抓住了他的鱼竿,两人在拉扯中产生了僵持。在这个过程中,小强用力扯回了自己的鱼竿,王某也顺势松开了手。
然而,由于惯性过大,小强突然掉入了水中。
他不会游泳,在水里挣扎着,大声呼救,但是渔场主张某认为这是他应该受到的教训,于是他和其他人都离开了现场,没有给小强任何帮助。最终,小强因溺水窒息而死亡。
×
此事一出,公安机关立即立案,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三人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处以张某3年有期徒刑。
张某不服上诉,但经过审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很多网友表示不解,认为此案判的过于重了,明明张某是被偷盗的人,他只是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为什么反而对张某追责?
就算小强不慎意外身亡,那也是过失造成的,为什么会判张某等人故意杀人罪并赔偿123万元的损失?凭什么?
一、为什么小强是偷盗者,但是张某却要对小强的死亡承担责任?
我们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对犯罪分子,也应当做到罪刑法定,不可滥用私刑,不可侵犯其合法权益。
面对盗窃者,即使他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也应当根据法律由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对其进行惩罚,其他任何人不可随意损害盗窃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处罚程度将根据情节大小而定。
×
在这个案例中,小强盗窃的财物并没有超出犯罪数额,因此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根据法律,对于小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在小强盗窃的违法行为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阻拦或追捕,但是必须遵守必要限度,不能损害小强的生命权利。如果抓捕行为失败,张某可以选择报警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直接威胁小强的生命安全。
然而,张某等人的抓捕行为导致小强溺水并未施救,则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对盗窃者的惩罚限度,并对小强的生命造成了危险。因此,他们对小强的死亡承担责任。
二、为什么小强不是由张某等人故意杀死,但是还要等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但是故意杀人罪也分为作为的故意杀人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本案中张某等人不救助小强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就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1.负有作为义务(基于特定关系的保护义务、基于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特定领域的保护义务等)2.具有作为的可能性3.但却不履行义务4.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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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张某的抓捕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在过程中拉扯导致小强掉入水中,小强不懂水性,他们的行为对小强生命造成了紧迫性的危险,
这时候就属于张某等人的先行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他们有义务且有能力将小强救出,但是却不作为,导致了小强身亡,这时候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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