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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思想家管仲就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管仲,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军事家。

管仲成为齐国上卿,被称为“春秋第一相”,他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管仲的言论见于《国语.齐语》,另有《管子》一书传世。该书是管仲及管仲学派的著述总集。成书于战国时代。原本有86篇,今实存76篇,其余10篇仅存目录。

《商君书·定分》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意思就是说,一只野兔在田野上跑,后面很多人追着想抓住它。但是市场上很多的兔子却没有人去抢着要他,为什么呢?因为前面的兔子权属没有定,而后面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

古往今来,法律都被视作维护国家稳定的有力武器。古人讲:“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无论什么时代,无论什么国家,只有颁布法令,且能够保证法令得到执行,这样的国家才能得到治理。

无论管子还是商鞅,都认为法制的对象是熙熙攘攘的名利之徒,因此需要依靠法律的奖惩,使之趋利避害,减少纠纷。可见,其均将定分止争看作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在这里,“分”有不同解释,儒家学说把它表述为一种名分,孔子就说“必也正名乎”,而在法律领域,“分”的意义更在于“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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