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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补助款,是进“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是接受政府补贴之后的“其他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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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之后,“其他收益”科目应运而生。与以往旧有标准之中包含“营业外收入”相比,全新标准要求应包含“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少人感到头晕目眩。

领取政府补助之后是“其他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这成了一个问题。今天我想给大家直观介绍一下。别再说了。看这幅画。其中一个学习技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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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被称为思维导图。如果你往之下看,你就能找到你想要的答案。有人说我还是听不懂。

不懂是稳定的,因为你没有严肃阅读会计准则。因此,为了理解,你最糟糕看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如果你基本上理解了后面的思维导图,你可以接着看上面的流程图,间接教你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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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时候获得“其他收入”以及获得政府补贴之后获得什么“营业外收入”,你能按照上面的流程图吗?

仔细的粉丝可能会问,如何区分“每天”和“非每天”?

老实说,我在指南和注册会计师教科书之中没有找到清楚的说法。

无论如何,许多人认为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清晰的。一百个人有一百个大村庄!

对我来说,我是这样想的:

1如果一个企业在稳定情况之下获得政府补贴,不管它与谁有关,基本上都是“日常的”。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研发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等

如果企业在非正常情况之下获得政府补贴,则为“非常规”。比如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政府补贴。

3. 与资产相关的补贴、外购固定资产的稳定折旧和摊销等属于“日常”行为,分摊的“递延收益”计入“其他收益”;提前一日处置的,变为“非日常”,剩余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还需要注意的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鉴证确认期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间接挂钩的,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况之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增值税。

有人会问:45号公告对之前的会计分录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

因为45号公告之中提到的情况是,企业已经支付对价,政府补贴不免费。它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紧密相关,是对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部分对价。因此,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而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

最终,如果企业根本没有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他们不必担心“其他收入”的问题,因为《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之中都没有这样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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