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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后现代科学对《基本结构》问题的再认识

 



(11)后现代科学对《基本结构》问题的再认识

 

(一)复杂系统不存在单一的、绝对的基本结构

 

从某种意义上讲,系统论就是研究物质的相互作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发出或接受信息的物体被称为“行为主体”。在现代自然科学以简单物质作为研究对象时,没有这类概念。当然,复杂物质以前也一直存在着,现代科学时代当然也要大量遇到复杂物质。只不过现代科学总要将复杂物质分解成简单物质,然后再去研究。这样,现代科学的各种定理就可以应用了。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会遇到“行为主体”问题,只不过人们不是用这个名词。人们采用的概念是“物质的基本构造“、”基本单位“。

 

对于生命问题来讲,说的是“最基本的生命物质”。研究的结果发现,在物理、化学这个非生命世界里,物质的基本单位是分子和原子,是各种基本粒子。在生命科学领域,开始认为细胞是生命的基本物质,现在又认为基因、DNA是最基本的生命物质了。所谓细胞理论,就是称细胞是最基本的生命物质、生命单位的理论。

 

站在机械论、还原论的水平,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现在,当科学已经进入后现代科学阶段以后,人们站在后现代科学的立场上就会发现,现代科学的还原论认识方法不能认识复杂物质的性质。对于复杂系统来讲,它的性质是一种动态的网络关系。根本不存在某种起主要作用、基本作用的实体。(这与“序参量”不是一回事)因此,系统理论认为,在研究系统问题时,不存在“基本结构单位”的概念。只存在“系统”。

 

系统是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研究系统只能用“整体观点”,用“整体方法”来研究。如果将系统分割成部分去研究,发现部分不能代表整体。这就是现代科学还原论与后现代科学系统论的一个重要理论差别。

 

但是,这个差别只是系统理论刚刚出现时的差别。从时间上说,也是半个世纪以前的情况。现在,随着系统理论进入到“复杂”理论阶段,研究人员对上述问题又取得了新的研究成果,又有了新的概念。复杂理论重新承认物质“基本结构单位”的存在。

 

因为任何物质,当然有它自己特殊的结构。但是,对于复杂物质来讲,因为它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物质组成的复杂网络,所以,可以认为,不同层次的不同物质,也都有自己的基本结构单位。这样,就把现代科学的“基本结构”的概念与系统理论的网络概念结合起来。系统理论将网络中的不同层次、不同子系统的“基本结构”称为该层次、该子系统的“行为主体”。而行为主体也随着系统的层次、网络结构而分布,即对一个复杂系统而言,不存在单一的、绝对的基本结构——行为主体。

 

系统中,存在多个行为主体,这些行为主体按系统的层次、网络结构而分布,每一个层次都有本层次的行为主体。这就叫做行为主体的层次性。

 

比如,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第一个最基本的行为主体是个体的人。没有这个行为主体,社会就不存在了。可是,作为社会中的一所医院,这个子系统中,个人就不是行为主体。这里的行为主体是“科室”。如“内科”,“外科”等。在医院里哪一个医生不上班都不会影响医院的整体业务功能。但是,如果有哪一天,一个内科全体休假,或罢工,那么,这个医院全部内科患者就无法处理,这就影响了医院的整体工作。所以,对医院来讲,科室是行为的主体,而不是个人。

 

再往上推,作为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讲,科室又不是行为主体。这时一个行业成为行为的主体。因为在一个地区可以有许多医院,只有全部医院都关门才会影响到社会的医疗功能。这就表现出了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行为主体。细胞理论的错误在于忽略了其他层次的行为主体,把细胞看作生命唯一的层次的唯一的主体。

 

系统理论从不承认基本结构到承认它,是一个发展和进步。但是,这个承认是经过改造的。即基本结构也是分层次的。基本结构和系统两个概念合成一个概念。只是视环境和研究的角度不同而不同。总之,最后的结论是,系统理论重新承认,细胞是生命的一个基本结构,是生命系统中的一个行为主体。但是,它只是在这个层次上:在细胞组成的“组织”这个层次上。现代医学中的细胞是整个生命的基本结构,系统理论中。细胞只是“组织”这个层次上的基本结构,这是完全不同的。现代医学中的细胞是生命王国的国王;而在系统论中,细胞只是一个普通公民。它只在自己的私人范围内有自己的权力。

 

(二)生命系统中的行为主体

 

20世纪科学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发现了简单物质和复杂物质的区别,并由对复杂物质的研究产生了系统理论。虽然这门科学从爱因斯坦开始,也有正好一个世纪了,但是,实际上,我们对复杂物质的研究仍旧很肤浅。系统理论刚刚在科学界传播,还没有被大多数科学工作者所接受。在所知的各种复杂系统中,我们最熟悉的,研究最深入的要算是人类自己的社会组织了。现在,为了推动其他属于自然领域的复杂系统的研究,一个重要的方法是将在人类社会问题研究的成果引入到自然界的复杂系统的研究中。过去,这种“类比”、“概念转换”,被认为是“形尔上学”,是不科学,是不允许、不承认的。而现在,根据复杂系统理论中的“自相似”原理,我们可以将不同复杂系统中发现的概念、规律,互相引用、借鉴。简单的道理是:虽然这些不同的复杂系统在组成物质和运动的具体方式上是不同的,但是,它们都是“复杂系统”,在“复杂系统”的“一般规律”方面是相同的。

 

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研究的对象是“生命系统”。现在,我们要从社会系统中引入的第一个概念是“行为主体”的概念。所谓生命的行为主体,即在复杂的生命系统中能够完成生命运动的最小行动单位。个体人是完成人类社会功能的最小单位。所以个体人是社会组织的行为主体。那么,在生命组织这个复杂系统中,谁是行为主体呢?我们这里认为“细胞”是行为主体。

 

我们在研究生命时,没有确定过行为主体。但是,我们一直在寻找生命运动方式的载体。即,“什么东西”可以被称为是“有生命的”。这个物质,开始时是整体人,后来被逐级分解为系统、器官、组织、细胞。最后,分解到生物大分子。即蛋白质和核酸。在很长的时间里,我们以蛋白质作为生命的载体。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们又将这个结论改写为核酸。而现在,又有一些人提出一个更全面的说法:是核酸与蛋白质共同完成生命运动。以上所有这些结论,实际上都是按照牛顿力学水平,按照简单物质研究的还原论方法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将生命这个运动归结在核酸或者蛋白质“分子”物质的身上。现在,在20世纪已经结束,21世纪已经开始的时候,系统论的思想指出,生命是一个复杂的物质系统,不是某种特殊的分子。分子,不论多大,都是属于简单物质。系统,不论多小,都是属于复杂物质。这里有本质的不同。生命是一个系统,系统就有层次和子系统的组成方式。所谓生命系统的行为主体的概念,就是说,在生命这个复杂的系统中最低层次能够完成生命活动的最小系统,是哪一个。我们说细胞是生命的行为主体,首先是承认,细胞是一个生命的系统。而不是一个单一的什么简单物质。第二层意思是说,这个系统是能够完成生命活动的最小系统。过去,我们常讲“生命物质”,并将核酸称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命物质。但是,现在我们用系统论的概念来重新思考这个问题时,我们就发现,核酸的生命是有条件的。简单来说,核酸离开了细胞环境,离开了细胞环境给它提供的蛋白质(酶)和各种必要的无机离子,核酸的任何“生命”活动将无法进行。所以说,细胞是能够完成生命活动的最小单位。这个单位虽小,但是包含了许多更小的子系统,所以细胞也是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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