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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堂】曹兴明民法总则重要新增大纲考点(四)

来自北京来胜司考

10:20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

①关于顺序问题。顺序在先的人优先于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但是,顺序可以根据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的协议变更。

②法定监护人并没有顺序限制,一人或数人均可

③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在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补充责任,即仅在一方无力承担时,由其承担剩余部分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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