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管 2019-05-30
5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通报了《2018年度上海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上海高院行政庭庭长李健介绍了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的相关情况。本案为十大案例之一。
曹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曹某系大团镇某小区一楼某室业主,2016年12月曹某在房屋东南侧门口外搭建构筑物。大团镇政府以曹某未经许可违法搭建为由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曹某不服,向浦东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曹某仍不服,认为构筑物在其产权范围无需申请规划许可,故诉至静安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为准确了解案情,合议庭前往现场查看。因曹某房屋改造较大,无法辨别原貌,在与物业公司沟通后,前往该小区同房型住宅了解房屋状况。经核查,曹某在其房屋东南侧门口外建有一面砖混夹玻璃结构的墙壁,连接房屋南墙外侧,并在该墙与南墙、西墙上加盖一玻璃顶,形成占地面积为1.19平方米的构筑物。从地理位置来看,系争构筑物位于曹某的产权范围。
合议庭向曹某询问搭建的理由,曹某表明为防止风雨进入,先搭建一面墙,后该处发生高空坠物,出于安全考虑搭建玻璃顶,最终形成系争构筑物。同时曹某向合议庭出示开发商提供的建筑使用说明书,认为基于该说明书,系争构筑物所在地本应由开发商建造阳台,因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导致出现上述隐患。曹某据此自行搭建并不违法,也无需申请规划许可。了解到曹某建造的真实原因,合议庭在现场和曹某进行初步沟通,向曹某释明法律关系。
首先,曹某的产权证未载明该处为阳台,建筑使用说明书并不具备对外效力;
其次,曹某的现实需求应当与开发商沟通,由开发商来负责建造,而不能自行搭建;
最后,告知曹某其未经许可自行搭建构筑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作为公民应当遵守法律,自行拆除违法搭建。
经过合议庭的说服教育,曹某承认未办理规划许可就搭建构筑物存在不妥,希望法院协调解决其出入安全问题。
随后,合议庭前往大团镇政府沟通案件,告知其曹某搭建的现实原因和真实诉求,从小区整体状况来看,曹某出入安全确有隐患,其搭建也存在客观原因。同时曹某的搭建亦非个案,同小区底层业主也在观望案件处理情况。合议庭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向大团镇政府建议,希望能从根本上解决该小区普遍问题。
大团镇政府十分认同合议庭的分析,其表示曹某是该小区首个违建业主,为防止其他业主模仿,造成更不利影响,大团镇政府及时作出被诉决定。对于曹某的现实搭建原因,大团镇政府也能理解,但客观原因不能改变构筑物的性质,对于新建违建,大团镇政府有职责作出处理。同时对于合议庭提出的该小区底层业主出入安全的问题,他们十分重视,会和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居委会积极商讨对策,同时也将对曹某进一步做好释明工作。
结合上述情况,合议庭组织开庭审理。大团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在庭审中针对性回应曹某诉请,就建设许可和违法搭建的专业性问题向曹某答疑解惑。休庭期间,曹某也向法庭表示,大团镇负责人出庭反映了其对出入安全问题的重视,认可系争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大团镇政府也向曹某表示会积极指导其作好后续整改工作。经过庭审中的释法析理,曹某当庭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并自行拆除构筑物。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准许曹某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市开展“五违四必”整治工作,对社会安全环境、物业小区生活环境、市场经营环境等都带来了深远影响。而伴随这项工作的展开,行政争议也呈现多发趋势,不少行政相对人对这项工作理解不深。同时一些违法搭建或是形成历史时间长,或是出于客观需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和执行行为存在对立情绪,给这类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案即存在这类情况。
本案的协调化解,合议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是立足客观事实,正确研判法律关系。系争构筑物虽处于曹某产权范围内,但并不能证明其搭建的合法性,且曹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房屋原有的外立面结构,也与小区整体风貌不相一致,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二是现场勘查现状,正确判断曹某诉求的合理性。因曹某房屋门口发生高空坠物,出于安全搭建系争构筑物确为客观需求。
三是立足诉讼机制,正确运用协调和解手段。通过诉讼构建沟通平台,一方面,向曹某释明法律关系,对曹某违法搭建行为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多次与大团镇政府沟通,大团镇政府基于曹某客观情况,承诺放宽拆除期限,让曹某充分准备并自行拆除,同时建议开发商、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对小区相关设施进行完善,解决小区底层业主出入安全问题。后续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牵头对小区居民进行了统一告知和引导,对曹某后续整改和部分设施完善进行了指导和推进,最终不仅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也对该小区环境综合治理树立了法治样本。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载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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