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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被判无期厅官因退赃不积极 不予减刑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驳回了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的减刑事由,决定对其不予减刑。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驳回了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的减刑事由,决定对其不予减刑。

裁定书中给出的解释是,董永安自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的奖励,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受贿,犯罪时间跨度达十余年,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尚有部分赃款未退出,入狱服刑已四年十个月,不积极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其中的不积极退赃,引起了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的注意。2012年,董永安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中认定,董永安利用担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安阳市市长,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收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2583余万元、欧元4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1万元,其中1330万元人民币系犯罪未遂。

归案后,董永安配合办案机关追回涉案赃款人民币1180万元。河南省高院查明,截止到本次报请减刑前,董永安尚有赃款人民币73.031万元、欧元4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未退缴。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发现,不积极退赃即影响减刑的情况,多出现在近几年。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与此前适用的2012年版规定相比,新发布的规定中对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此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退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当时曾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而新出台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

新规定适用后,很快出现了不少此类案例。2017年12月21日,原云南怒江州副州长和新民同样因退赃不积极而不予减刑。云南省高院在通报中提到,和新民涉案金额共计78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500万元,未追缴的289万余元继续追缴。

但和新民入监服刑后,仅履行了30万元的没收财产刑,尚有289万元违法所得未缴清。此外,和新民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管理,被监狱列为严管级罪犯。其减刑报请,经昆明中院审核后认为,该犯不积极退赃,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该犯不予减刑。



2018-1-3 14: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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