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24 各部门、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24
各部门、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72个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国家对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
考虑到全区各类专业每年所设置脱产继续教育学时有所不同,请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在报名时确认本专业技术系列脱产继续教育所设置的学时及有效期(继续教育为72学时,有效期为参加学习当年;继续教育为144学时有效期为参加学习当年和次年),以便满足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要求。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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