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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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垃圾分类,并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立法的省级法规。
第一辑 条例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立法目的:规范生活 垃圾处理
解读: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理(全过程行为),控制生活垃圾对土壤、大气、水体 等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示意图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工业废物与生活垃圾难以界定,容易混淆混在生活垃圾中。例如卫生诊所的医疗垃圾因为量小而直接当作生活垃圾投放;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体作坊产生的边角料、皮革、布碎等都属于工业垃圾,不是生活垃圾,但因为申报登记以及日常管控缺失等问题,而往往直接当作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条 治理原则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
解读 :城乡统筹要从全市区域角度统筹考虑设施规划、垃圾处理等,不能将中心城区、外围城区和农村地区人为割裂;属地管理要求市、区(县 )、街(镇)等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承担垃圾处理的责任,不能完全集中在市一级或区县一级层面,应界定权责利;全民参与在于体现垃圾处理人人有责,需要政府、社会企业联合处理,也要市民配合实施和监督;分类处理则是要求对不同 的废物要分流处理,不同类别的垃圾要针对性采取资源回收、焚烧、生化或填埋的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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