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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演员聘用合同闭门会议讨论成果梳理(附合同模板)


星娱乐法俱乐部第二期闭门会议针对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中常见的条款进行了讨论,本文为初步整理,感谢各位参会者的知识贡献,远远比这里的寥寥数语要精彩得多,我们关起门来说了好多悄悄话哦。

本文大部分内容源于各位参会者的观点,我本人仅做编辑整理工作,真正的权利人属于他们。

(本文以下图片感谢参会者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钺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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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成果

影视演员聘用合同模板

与会者一致认为针对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目前仍依赖于演员的知名度来确定谈判地位。

对于大牌演员(国内一线及超一线、流量担当),影视剧制作公司趋之若鹜。在聘用演员合同谈判中,大牌演员属于强势方,因此很难用合同模板来套用,此类合同的谈判需要影视剧制作公司的律师及法务的个案参与。

对于一般艺人(国内二线及以下)的签署,影视剧制作公司相对整体强势,有经纪合约的一般艺人(国内二线及以下)处于相对弱势局面,即使有经纪公司协助谈判仍旧缺乏较多的谈判筹码,针对这个群体采用相对固定的合同模板对于影视剧制作公司来说较为恰当;

本次会议的成果主要针对影视剧制片方与有经纪合约的一般艺人(国内二线及以下)签署的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因国内市场主体谈判地位原因,合同仍偏向于影视剧制作公司一方,但适当让渡了部分权益,该部分权益对影视剧制作公司长远来说也是有利于双方合作的,因此合同具有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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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缔约主体

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的一方通常不是影视剧制作公司,往往是摄制组、剧组或者出品人。由他们作为合同一方与有经纪公司的演员签约,是影视剧制作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虽然国内司法实践已经基本认可了摄制组、剧组在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的印章效力。但是据与会者反映,司法实践中如果单凭摄制组、剧组盖章的合同去法院立案的话,可能遇到一定的阻力,特别是在某些影视纠纷案件较少碰到的地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对于摄制组、剧组的被告主体往往不认可,要求提供其他补强证据来明确被告。

影视剧制作公司需要针对演员是否有经纪约及经纪公司的经纪权限进行审查。如演员是素人或者没有签经纪约的,则需要进一步确认该演员是否有其他影响签约和拍摄摄制的情况。

针对演员拟签约的影视剧摄制合同,作为演员的经纪公司方面也应该审查影视剧摄制方是否有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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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及期间

在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涉及的演员工作内容及期间主要关键点在于:

1.是否明确拍摄及补拍的天数。

2.怎么计算每天开始拍摄的时间?与会者反映有些大牌演员是按照妆发时间开始就计算拍摄时间,连续不得超过12-14小时。结果影视剧摄制方为了配合其他演员赶进度和时间,往往要求该大牌演员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卸除妆发造型。这个也是需要值得注意的行业特点。

3.补拍的时间段(即是否与演员其他档期冲突)。

4.补拍的费用模式(是一段时间内免费超出时间另行收费?还是只要开始补拍就按照天数每天计费?)。

5.是否允许演员请假及请假的天数。

6.演员在后期宣传发行的工作档期(即是否与演员其他档期冲突)及出席宣传发行的次数和相关费用承担等。

此外有的与会者表示现实行业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个大牌演员对自己演技要求过高,要求反复重拍补拍,由于导演制片人名气过小无法控制该大牌演员的节奏,造成整个拍摄时间大幅延长,影视剧摄制方的成本也大幅上涨,导致投资方严重亏损。如何控制补拍重拍及控制成本也是法律人在制定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时需要提前考虑的。

与会者表示,有些大牌演员或者二线以上演员曾经在合同中提出拒绝与其演对手戏的其他演员使用替身进而造成其名誉受损的情况。因此是否允许对手戏的演员使用替身或者允许摄制方为演员使用替身也是需要在合同中进一步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限定。(该替身仅指演员档期从而影响拍摄时间的,不包括武替等专业替身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演员在其他网络平台、直播平台还有相关档期安排,往往在影视剧摄制过程中需要直播或者发布微博、朋友圈等。可能这些活动会对影视剧摄制有影响,故影视剧摄制方需要提前和演员沟通以明确是否允许(尽量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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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及福利待遇

 涉及到演员报酬及福利待遇主要讨论到如下几个方面:

1.报酬总额需要明确涵盖演员的工作内容及范围,即着重考虑到是否包括补拍、补配音等。另外是否要约定续集的拍摄费用也是影视剧摄制方的律师和法务考虑的。与会者表示,如果要和演员签订续集拍摄的话,通常在合同里面约定续集拍摄的费用为第一部拍摄费用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或者明确规定一个固定价格。

2.通常来说演员针对整部影视剧拍摄的全部集数是有合同明确规定的,但是影视剧摄制公司或者出品方在各大电视台或者视频网站播放的时候往往发生裁剪、注水等行为,可能原本演员拍摄了30集,后期播放的往往是45集乃至60集,这个集数的变更是否侵犯了演员的合法权利?与会者表示还是需要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演员实际拍摄的集数不受后期裁剪的集数影响较为妥当。

3.付款方式需要明确,是从剧组转账还是从出品人方转账还是从摄制公司转账?是否用现金?这些都需要明确,因为支付方式涉及到后续的税费问题。

4.税费承担是影视剧演员聘用合同的一个重大核心问题。

由于演员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比例较高。与会者普遍表示,较多的方式为采用剧组发放现金红包,与经纪公司签署服装道具妆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方式来合理避税以降低相关演员报酬的税负。另外还存在不少演员寻找选角公司来走账的方式来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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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归属

由于影视剧摄制方相对强势,按照行业惯例,在合同中影视剧的知识产权通常都归摄制方或出品方,演员只保留相关人身属性的知识产权(如署名权、部分肖像权)。

与会者认为,根据行业现实情况往往合同中只规定了演员署名权的格式,演员署名权的顺位。对于在一部影视剧存在较多著名演员或者名气程度相仿的演员的情况下,针对不同演员仔细规定署名权的大小、顺位、格式、位置、出现时长等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与会者表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过演员对其主演的镜头时长被剪辑后变少的异议。因此是否要对演员后期剪辑的效果做出一定的约定也是值得影视摄制方的律师和法务考虑的问题。

在讨论中,与会者发现,通常被影视剧演员聘用合同双方所忽视的一个合同条款:即荣誉权(包括参展、获奖的出席权、奖金奖杯的归属),演员一方的律师和法务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加上涉及荣誉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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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中止及解除

与会者表示通常的行业惯例会在合同中针对影视剧摄制过程中的拍摄风险分摊及意外事件进行特别约定,较详细的往往会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爆破场面、枪战戏、武打戏、军事动作戏等摄制过程中进行约定。但是从合同完整性及风险全覆盖的角度考虑,哪怕在常规影视剧的摄制过程约定这些风险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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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及其他事项

现在由于广电总局及各个地方政府针对劣迹艺人的封杀,合同条款中通常会加上相关条款来限制艺人的不恰当行为。与会者基本认可该条款不单单涉及黄赌毒等不良行为,还应该加上涉及政治敏感话题的(如X独或其他发布不恰当言论,特别是针对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等),但与会者表示,上述条款限制的时间往往会有不同,有些是到影视剧第一次上映播放完毕为止,有些是播放完毕三年内。与会者认为限制时间节点不同也是合同双方谈判能力的强弱表现。

与会者表示,影视行业由于特殊性,因为演员和影视摄制方的各种纠纷最终闹到法院或者仲裁的相对较少,但是不代表不能用违约条款进行约束。违约条款的设定需要和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相匹配,同时还得设置最后兜底条款以便防止遗漏。

由于涉及隐秘性,有的与会者表示,可以将相关争议解决方式调整为仲裁。这样对演员和影视剧摄制方来说都是比较恰当的,不容易将相关合同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演员薪酬、影视剧成本等)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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