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徐斌
有关消费者个人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预包装食品再次销售的案子,笔者办案多年也是第一次遇到,也是支队某分局直属中队报请支队办理的案子。我们先看看案子。
西安万泰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以个人名义于2022年3月18日从【苏宁易购】SN-跨境网海外专营店采购了6瓶标识为“BORDEAUX2018”进口红酒,梁某及其家人饮用1瓶后,将剩余5瓶置于西安万泰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销售了4瓶,2023年4月6日被举报人举报销售的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被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1瓶,予以扣押。梁某提供了涉案红酒的采购网站信息、购进信息凭证、缴税凭证、跨境电商个人通关数据详情及与网购平台客服要求提供涉案产品质检报告和发票的聊天记录。
办案人员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笔者在审核这个案子时候觉得案件定性的适用依据似乎不足,建议办案人员暂缓调查终结。
笔者也赶紧查找相关资料。
在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查到了执法稽查局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的回复:
1、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 留言日期:2022-12-26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5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这样的一个产生的交易行为,顾客所收到的产品上面没有中文标签,属于合法,还是违法?
回复部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12-28
谢谢您的留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但电商奇特应“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2、关于跨境电商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2-11-14
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国内商家从跨境电商处购入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通过外卖平台二次销售。这些婴幼儿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或者加贴中文标签,没有标注婴幼儿奶粉注册号。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国内商家是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商的销售行为。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15
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管理,并对生产全过程警醒严格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合法、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三、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除特殊食品以外的其他跨境电商食品,应单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
笔者在商务部官网查到了《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学习了有关规定:
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西安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笔者还不死心,还想看看有关的司法判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04号),判决书中引用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据此通知的有关规定,判决书称“本案上诉人举报所购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及违法添加成分违反食品安全法,实际应属其自主消费、自行担责的范围。因此,上诉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明显不成立。”落款时间: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
【裁判规则】
【典型意义】
综合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办案人员在案件性质中增加以下内容:参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消费者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政府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本通知适用于北京、上海、西安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笔者查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食品进出口一章,发现没有除《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条更适合的条文了,那就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本案也已顺利通过本单位案审会。
笔者认为,调查终结报告也是说理性文书,写好了调查终结报告就为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好了基础,说透违法行为性质是行政处罚说理的重要内容,本案参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定性,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适用依据正确”的要求。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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