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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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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标签的问题被打假这个是一直存在的问题,很多商家到如今还不知道如何避免,经营者一定要合规经营,经营中能不能免处罚,关键在你-经营者

看看相关的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方也都陆陆续续出台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于行处罚指导意见有些地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于行政处罚也有了执法依据

这也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等有了详细规定,想免于行政处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经营者需要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二、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进货的时候需要让对方提供的信息:

1.对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对方的发货单,3.食品的合格证(这个合格证一般放在食品的箱子里,也可以直接打在食品的外包装上)

这三项做好了,就叫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尽到了这三项义务,再遇到说食品标签虚假、营养成分表存在错误,食品抽检不合格,这些问题都基本可以免罚

所以作为食品卖家,一定要做好进货查验,自身合规经营了,就再也不怕工商来店里查,也不用怕打假人来找事了,当然,除了食品过期问题,或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除外哦!

下面给大家讲讲两个案例,让你更透彻地理解上面所讲的对于食品经营者是多么重要,同样是食品安全问题违规,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某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城区某超市经营的某品牌散装瓜子进行抽样检验后,发现该批次的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起案件中的瓜子具体存在什么问题呢?

经检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过氧化值超标就是油脂酸败,食用后可能会造成恶心、呕吐、腹泻的症状。

那么,对这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样一个违法行为,某局是怎么处罚的,然后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呢?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实,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3元,罚款1万元。

这家超市得到的教训可以说是惨痛的,从处罚力度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是非常的重要性。


同样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一个案件销售者却没有受到处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某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抽样人员依法对城区一家副食经营部经营的雪糕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检测发现雪糕内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但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立案调查后,却做出了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这家食品经营店做对了什么,为什么没有受到处罚呢?

在此案件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经营雪糕的硬件设施完善,在经营过程中保持了该产品所需的储存条件,排除了因经营行为不规范造成产品不合格的情况。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立案调查,作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句话如何定义的呢?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当中,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这说明经营者已经尽到了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能够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售卖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于行政处罚并不是说销售有问题的食品就不用承担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明确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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