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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不配合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被行政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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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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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拒绝在抽样文书签字或盖章
你以为这样就能逃避责任了
快转发起来让大家都知道吧



民以食为天
这种行为绝不姑息


某蔬菜商行成为我市首个

因拒绝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商家



近日,双江口市监所依法对辖区大河西市场某蔬菜商行拒绝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市首例因拒绝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8日、19日,受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到当事门店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抽样人员依法现场告知当事门店负责人食品安全抽检相关权利和义务,当事门店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盖章)。经市市监局执法人员、某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所在市场主办方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劝解后,仍然拒不配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拒绝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导致某检测公司2023年5月18日及2023年5月19日两次抽样未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陷入停顿。针对此情况,市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门店负责人到辖区市监所接受调查,当事门店负责人仍然拒绝签收文书,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以案释法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食品经营户的法定义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来源:宁乡市场监管、市说铁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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