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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经群众举报反映有一牛场在没有证照的情况下生产酸牛奶并销售到北京市区,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行动,一举捣毁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依法罚没违法金额达360余万元。
【案件调查】
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辖区内一偏远山村中有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根据举报情况,执法人员进行缜密筹划、精心准备,在前期仔细摸排、踩点确认掌握基本情况后,对违法生产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从某公司设立的窝点查出用于违法生产的“商用智能酸牛奶机”等加工工具设备3台,用于违法生产酸牛奶的包装盒等食品加工材料3万余个;某公司无法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承认未办理许可证。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及时采取行政强制等相关措施,当场查封涉案生产工用具等物品价值4万余元。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能查获某公司经营酸牛奶的记录。针对案情,执法人员连夜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经过多次询问核实其违法销售渠道涉及北京市两家单位。根据调查线索,执法人员及时开展产品流向的追踪工作,核实某公司违法销售食品的数量和金额,并及时通知属地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作进一步处理。
最终,承办部门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某公司生产经营酸牛奶的货值金额共计为201664.56元,违法所得197998.06元。同时,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虚假标注酸牛奶生产日期行为,依据调查情况及取得的证据认定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酸牛奶的数量为716杯,折合货值金额2506.00元。
【查办结果】
针对某公司违法经营产品数额较大的情况,承办部门及时与公安、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某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沟通。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检察部门一致认为某公司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当事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应当从重处罚。” 承办部门在确认某公司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的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197998.06元;3.并处货值金额(201664.56元)17倍罚款3428297.52元。
【案件特点】
(一)违法窝点经营不正规,案件货值调查困难
某公司在辖区内一偏远山村中违法进行生产,并隐蔽进行销售,没有生产和销售记录,根据现场证据无法核实其经营产品情况,且某公司违法生产属于主观故意,抵触情绪很高;执法人员只能通过长时间的连夜调查,从相关负责人口中梳理蛛丝马迹,挖掘案件线索,违法产品的追踪工作较为困难。
(二)违法案值较大,案件定性较难
案件经调查核实,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酸牛奶的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且违法经营时间较长;在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执法人员需要认真研判,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启示】
(一)深入调查摸排,梳理案件线索
某公司在偏远山村中违法进行生产,并隐蔽进行销售,没有生产和销售记录。经过执法人员的连夜询问,最终在其工作人员处得知其非法生产酸牛奶销往两个单位的名称。执法人员以此为突破口,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查明某公司的酸牛奶的销售渠道,并依法核实其违法经营酸牛奶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二)违法案值较大,案件定性较难
案件经调查核实,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酸牛奶的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承办部门主动与公安、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分析定性。最终,公安、检察部门一致认为案件尚未构成刑事犯罪。通过及时沟通交流,使执法人员对案件准确定性,做到严格依法履职,在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的同时也进一步避免了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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