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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剑河县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对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韦某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韦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413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8月份,韦某在剑河县某乡镇租赁他人门面经营小笼包子店,主营包子、馒头等食品。为了增加馒头甜度,韦某于2021年3月10日到凯里市某批发市场购买康甜素,并从2021年3月20日开始每天在制作的馒头中添加康甜素,后将添加有康甜素的馒头在其店面对不特定多数人出售。2021年5月31日,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开展食品抽样检查联合执法行动中查获。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馒头中含糖精钠和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因韦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公告后未有相关组织或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馒头作为人民群众日常食用的食品,快捷方便,易于携带,深受群众喜爱。其质量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剑河县检察院对韦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其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加重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      字:颜金燕

         

      :黄卡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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