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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东检察机关提起的两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国土资源局越权行政致使一宗土地闲置数年

 

2017年3月7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诉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一案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顺昌县人民政府将位于顺昌县城关后山路300号土地面积为0.3989公顷的国有土地划拨给顺昌县顺利安老院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日期。但顺利安老院未按约定日期开工、竣工。2013年7月、2014年7月,顺昌县国土资源局未经顺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作出《土地利用延期告知书》,两次同意延长竣工时间。2016年11月4日,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但截至起诉前,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行闲置土地处置职责,国有土地仍处于闲置荒芜状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在其辖区内负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职权和处置管理的行政职责,但顺昌县国土资源超越职权同意顺利安老院对该宗地使用权延期使用,并在其使用该宗地闲置数年情形下未提起相关的处置程序,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导致顺利安老院土地闲置的违法事实至今持续存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利用延期告知书》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履行对编号为宗地(2009)划-04号划拨土地依法作出处置的法定职责。



广东肇庆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国土部门对非法取土行为怠于监管致使农田被毁

 

2017年3月16日,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诉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4月12日,黄国富与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湾头村委会七队签订三年租地合同,承包土地名为“庙门前、杨树仔、坭塘”的基本农田约38亩。2011年5月开始,黄国富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钩机在承包地内挖取花土销售获利。经高要广新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农业局鉴定,黄国富挖取花土造成承包土地(基本农田)耕作层完全破坏,不再具备种植条件的土地达34亩。2016年12月30日,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黄国富非法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处理,使受损的耕地资源得到恢复。高要分局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仍受侵害。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确认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对黄国富非法占用农用地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使被毁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到原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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