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区水利局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宸前村72林班1大班6小班附近的宸前水库库区长期存在非法采砂厂在水库边洗砂并将洗砂废弃物排入水库的行为,洗砂废弃物堆积面积达38亩,影响了河流行洪安全,破坏了水资源。2016年9月29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该局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而且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清除障碍。截止起诉前,水库堵塞情况依然存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2月2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因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河道行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具备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和负有进行处理处置的行政职责。被告对水库库区非法采砂厂违法洗砂并将洗砂废弃物排入水库行为的处置不彻底、不到位,导致违法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也仍存在,依法支持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制止宸前水库库区河道违法洗砂行为,并于2017年汛期来临之前排除宸前水库库区河道存在的行洪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