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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立功,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近日,内黄县检察院公诉局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完善,尤其对一些认定疑难点做了详细阐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一)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形迹可疑型自首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的重点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掌握犯罪证据,故此类情形下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四)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査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主要犯罪事实之主要,是相对于次要而言的,如果用百分比表示,主要是超过50%。因此,《意见》规定,在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的情形下,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六)立功线索要求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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