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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岚山区和广西钦州钦北区检察院与纪委、监察委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来源:检察公益诉讼、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监察委、检察院

联合惩治这项违法不作为!


2018年3月7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与岚山区监察委会签了《关于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推进和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开展,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保障全区新旧动能转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监察委员会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

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全面推进我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开展,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和保障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笫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时,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措施督促其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充分履行公共利益代表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限监督的原则。紧紧围绕公益这一核心,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加大提起诉讼力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使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成为保护公益和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第四条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区委领导和区人大监督下,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按照横向协作、全面整合、总体统筹的工作思路,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预防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建立协作机制,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全面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及时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六条  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工作无正当理由迟延落实、反馈或者拒绝的;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线索评估,发现需要移交区监察委员会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区监察委员会处理。


第七条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在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问题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提升诉前检察建议效果。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区人民检察院应将检察建议书移送区监察委员会备案。


经催办仍拒不回复和采纳检察建议,同时,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继续扩大或者其他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形的,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区监察委员会处理或者共同办理。


第八条  区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案件线索,应依法移交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九条  对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同时抄送区监察委员会。


第十条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对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敏感或社会反应强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互派或互邀人员进行会商、研讨,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一条  区人民检察院加强移送线索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监察委员会移交案件线索时,应当制作移送函,经检察长批准后3日内移交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时应将移送函、初查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及目录清单一并移送。


第十二条  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工作沟通交流,共同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关于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在人员培训、理论研讨及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分别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一方提议决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区监察委员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在配合办案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相关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如因失、泄密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监察委员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线索)的移送或配合查案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的,可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或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机关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作出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

与纪委、监察委建立公益诉讼案件

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


近日,中共钦州市钦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监察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益诉讼等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日常联络以及共同督办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加大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意见》要求,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检察案件中移送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意见》要求,建立联络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指派专人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等工作,明确日常联络员,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与信息共享。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意见》要求,建立共同督办工作机制。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要及时就办理情况进行反馈。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时,可视工作的需要,互为邀请对方派员参加,受到邀请一方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受到邀请一方应当及时派员参加,予以协助和支持,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应予以强力支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取证,对于不执行检察建议实行惩处。


《意见》强调,要强化自身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接受他人请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构成违纪违法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 |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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