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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检察院起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一审判决

安义县检察院起诉的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


近日,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安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涂辉前、民事行政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陈根明、检察官助理熊文3人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经过法庭审理,被告邓某根被当庭判决限期按照修复方案对被破坏的河道、堤防和耕地进行修复,并承担专家咨询费、评估费用二万八千元。



案件回顾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根的违法犯罪行为致涉案耕地生态破坏严重,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线索,遂向民行行政检察部门移送涉案证据材料。


经调查核实发现,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邓某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潦河河段非法经营砂石场,利用铲车、挖机、洗砂机等工具在河道采挖砂石。


经评估,邓某根的非法挖沙现场河道、沙坑未进行机械回填和处理,未恢复河道原状,形成多个积水沙坑;废弃砂石随意堆放,占用河堤,直接影响河道稳定、危及堤防安全,占用耕地堆放砂石,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


经安义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后,决定对被告邓某根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该案在安义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案件实际并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发表了诉讼意见,明确了诉讼请求,将法理、事理、情理相融贯通,有理有据,声情并茂。



当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非法采挖砂石并占用耕地堆放的行为,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追求个人的私利,是用短期的经济利益阻挠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应当由法院判令被告邓某根按照修复方案对现场遗留的砂石进行清理,对被破坏的河道进行修复、消除危险,如被告不自行组织清理和修复,应承担所有修复费用;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公民,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沃土、一汪绿水!


背景链接


2017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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