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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

1019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滕州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继续做好土地的后期修复工作。

该案系滕州检察提起的枣庄市首例公益诉讼案,2018年5月23日由滕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首次采用七人组成合议庭的”3+4”审判模式,开庭审理本案,滕州检察院姜广俊检察长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为确保修复效果,庭审中,滕州检察院建议将被告人张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为其积极开展修复工作提供便利,法院采纳了我院意见,同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联系人员、组织车辆对其毁损的土地进行修复治理,截止10月12日,利用近五个月时间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修复治理完毕,共回填土方49000立方米,翻耕土地面积1公顷(15亩),通过回填、整平、深耕等行为,毁损地块种植土覆盖厚度1米,耕种层30厘米,形成长20米,落差2米,护坡60度坡度的台田三个,并对每公顷土地施复合肥120千克。2018年10月12日,滕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局、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张某某毁损土地的复垦情况进行验收,最终认定,该涉案地块基本具备耕种条件。


修复被损害的公益是公益诉讼制度最终目的,滕州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尝试将修复效果与刑罚相挂钩,为确保修复效果,建议对在押被告人张某某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履行修复义务提供便利;同时,建议法院以修复程度,作为是否判处被告人缓刑或从轻处罚的重要条件,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益,本案成功办理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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