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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能

1、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或者《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2、调解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行法律监督。

3、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4、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执行行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

5、职务犯罪线索移送

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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