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后,应当将原告起诉状等案件受理情况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和解)协议、原告起诉状及其他相关生态修复方案、技术改造方案等内容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
今后,“公益诉讼案件公告”专栏既是人民法院集中发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公告的窗口,也将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询案件情况、参与环境治理、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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