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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9月24日上午,婺源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婺源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犯非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以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汪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汪某在婺源县某山场非法采用“敌敌畏”农药浸泡过的稻谷毒死3只“野鸡”,另捡到1只他人铁夹夹到的活体“野鸡”,并将该4只“野鸡”先后均出售给了朱某某。2018年12月,汪某2为防止野兽侵害其养在山场上的鸡,在鸡笼边架设了丝网。2018年12月26日,汪某2将丝网上缠着一只活的“猫头鹰”抓捕后以5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朱某某。

  2018年11月至12月,朱某某除非法收购上述野生动物外,还向楼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倪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15只“野鸡”。2018年12月27日,朱某某在准备通过客车托运1只疑似猫头鹰活体至鹰潭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朱某某家中两台冰柜中查获19只“野鸡”死体、1只疑似猫头鹰死体、1只疑似老鹰死体。经鉴定,涉案“野鸡”均为白鹇,疑似猫头鹰活体为领角?,疑似猫头鹰死体为鸱?科,疑似老鹰死体为鹰科,均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收购、出售白鹇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汪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毒杀、出售4只白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汪某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猎捕、出售领角?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朱某某、汪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婺源县内生态环境平衡及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坦白、退缴赃款等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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