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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规范市场 促进发展——《旅游法》焦点解读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旅游法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对旅游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旅游法》立法“三十年磨一剑”

  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同时也进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2009年,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旅游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并从当年9月启动立法计划。自此,旅游法立法工作驶入了快车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认为,《旅游法》现在出台,可以说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既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天时”之需,也有旅游业发展为旅游立法奠定现实基础的“地利”之便,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的“人和”之力。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成了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2011年1月,起草小组拿出了第一稿文本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之后,旅游法草案经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仅这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就有100多人发言,许多意见都吸收到草案之中,最终获得高票通过。

  尹中卿表示,《旅游法》颁布实施,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还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

  《旅游法》最大聚焦点是以人为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认为,这部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王超英表示,这部法律重在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但很多内容都是保护旅游者权利的,比如订立合同、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等。在旅游安全这章中,最重要的安全保护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监督管理一章关于旅游者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进行梳理的话,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王超英说。

  “零负团费”将被遏制

  如何采取措施杜绝旅游中的“零负团费”,是广大旅游者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说,“零负团费”就是以低价招徕,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购物、强迫消费。

  她认为,《旅游法》明确了低价招徕、强迫购物等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一系列经营行为非法,同时从旅行社、导游以至于其他经营者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杜一力还认为,《旅游法》中旅游服务合同一章,按照旅游市场规律,明确了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这应该是治本之策。

  “这些规定,会对中国的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旅游经营者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将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我们对依照本法规范旅游市场充满信心。”杜一力说。

  景区门票涨价问题将得以解决

  《旅游法》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基本原则,强调了景区门票价格的公开性、公益性和时效性。比如,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涨价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举行各方参与的听证会,并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为体现公益性景区的公益性,对此类景区作出了逐步免费开放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景区价格公示、提高门票价格需提前公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说。

  王威认为,自然文化、珍贵遗产,一个是大自然的杰作,一个是祖先的遗作,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应该享受的,不应该以有钱没钱来划线。总的讲,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制。

  针对一些景区近来大幅上调门票价格的现象,王威说:“景区现在涨价确实存在,原来发改委有过规定,三年之内不得涨价,但是现在有些景区把三年不得涨价变为三年必涨价,实际上有违我们的初衷。”

  他表示,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在景区门票价格问题上一直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一直希望能够控制门票的过快增长,“门票不能够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还是应该让大自然和我们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能够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旅游业是一个长链产业,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国务院20多个部委,还涉及110多个产业,但现在的旅游业行政管理体制却面临着“小马拉大车”的问题。

  另外,旅游市场监管还存在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常常投诉无门。

  因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尹中卿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加强政府对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监督。

  杜一力则表示,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加强政府监管,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旅游市场将实现优胜劣汰。(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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