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违”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均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规划违法行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用地批准或骗取用地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均属于“两违”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违”建筑,将被依法拆除。 此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两违”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非法利益,法律不予保护。 下一步,“清违” 行动将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专项行动,确保“清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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