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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图解创业:创业融资谈判,你会吗?

小海按:了解了各种融资来源的区别,清楚了融资决策过程中的重点,也明晰了风险投资协议的条款内容,接下来就要进入融资谈判实战。那么,创业融资谈判,你会吗?应该谈些什么?怎么进行谈判?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解答的问题。

文 / 刘志阳

来源 / 志阳创谈

空空狐,谁是狐?谁空空?

空空狐是由90后海归创业者余小丹于2014年创立的二手服饰垂直领域的C2C平台,主要经营女性二手衣服、鞋子、包包的闲置交易,曾与阿里咸鱼、58转转并肩为中国最大的三家二手交易市场。2015年9月,空空狐完成1500万美金的B轮融资,由昆仑万维董事长周亚辉领投。这是创始人余小丹与投资人周亚辉结缘的开始,余小丹一度通过媒体亲切地称周亚辉为“忘年交”。但故事不久就发生了反转。

2016年12月,空空狐资金告急,余小丹发文称,由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和自己突发重病,被资方昆仑万维清算,自己被踢出董事会并被辞去CEO职位,完全失去了对一手创立的公司的控制权。其文章迅速刷爆网络,并引发了创投圈潜规则的讨论。2017年5月,余小丹再次发文质疑新管理团队意图关闭公司却没有通知拥有10%股权的创始人。然而投资人却爆出了故事的另外一面,周亚辉撰文回应称余小丹是单方面的“断章取义、拼凑故事”自我炒作,并公开披露了余小丹挪用公款购买奢侈品、每月给不上班的亲戚发5万元工资、肆意挥霍资金等罪状。随后空空狐事件不断发酵,双方各执一词,一个伯乐与千里马的励志创业故事也就此破碎。

曾经风光的创业项目落得如此,与投资人反目成仇,令人唏嘘不已。事实上,这场闹剧孰是孰非已不重要,创业者从中吸取教训、从故事的背面得到经验,学会如何处理好与投资人的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融资技巧 & 谈判技巧

应该准备四份主要文件:

●《投资建议书》 对创业企业的管理状况、利润情况、战略地位等做出概要描述。

●《创业计划书》对创业企业的业务发展战略、市场推广计划、财务状况和竞争地位等做出详细描述。

●《尽职调查报告》即对创业企业的背景情况和财务稳健程度、管理队伍和行业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营销材料》是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创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销售有关的文件材料。

融资谈判重点

● 谈判重点一

公司估值:估值区间的合理化

● 谈判重点二

团队期权计划及创始人股份的行权计划:各让一步的心法

● 谈判重点三

跟卖权:保障团队利益

● 谈判重点四

保护性条款:不束手束脚

01
清算优先权

清算优先权条款产生的原因是出资义务的不对等。清算的时候投资人可以有两种选择权,一是按约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二是放弃优先分配,按照股权比例整个分配。如果项目失败了,投资人不可以找创始人索要;有的在投资里面设置陷阱,规定项目失败了要由创始人打工还钱。

谈判技巧1

当面对成熟的投资机构,并且不愿意请律师的时候,只要用数字描述的部分,就可以谈判(比如清算优先权的优惠比率),初创企业按照固定收益率比较好。当公司发生清算事件的时候,才有义务给投资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环节必须按照股权比例分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资产卖了,买方把钱打到公司来,可以通过分红的方式;另一种是公司把股权卖了,这种情况通常叫作二次分配。

谈判技巧2

可以约定若利润超出一定的限制,则投资本金不再归还。

谈判技巧3

如果创始人在项目里有出资的话,把出资部分算清楚,该部分有优先权。

创始人获得股权的“时间表”,未到时间的股权犹如未成熟的果实,享受不到股权的“滋味”。

股权未到时间时,在几年内创始人都要稳定地全职工作。这种约束不仅仅是针对创始人的,对员工的期权、联合创始人来说也都需要约束。创始人获得创始股的责任就是带着项目走过创业期,在未完成的情况下,若创始人不能继续下去,就要有人接替担负此责任,创始人不能抱着股权不放。

成熟结构:对于创始人,按年来算比较多;对于联合创始人,按照两年比较合适。通常,合作问题发生在一年半左右那个时间段,那时有问题就需要及时解决。按照公司法,创始人拿到了股权,就对它拥有所有权,需要对其赋予某条件下的强制回购权。

03

投资人享有的有限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如果项目有后一轮融资,前面投资人有权优先购买后面的融资。

创业聚焦:

一个创业项目,投资人是某大集团,投资人连续行使优先增资权。两年后,投资人拥有60%股权之后就罢免了创始人的董事职务,将该项目并入了本集团。

那么,什么样的优先增资权是合理的呢? 例如,作为投资人参与下一轮融资的时候,有权按照自身持股比例优先增资的权力。也就是说,投资人通过继续持股的方式,保持自身股权比例不变,以免股权被稀释。公司法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发生变化,应及时备案。

防止离职员工帮助竞争对手或调转“枪头”成为公司敌人。

这主要是指工作期间、离职之后,在规定时间之内不能从事所在行业等范围的工作。

创业聚焦:

1.离职两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产品及研发工作。

2.离职五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产品及研发工作。

在上述例子中,第一个比较合理。因此,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说,限制一个合理的范围比较好。竞业禁止有一个时间问题,比较常用的是两年。

竞业禁止:第一,要表达清楚;第二,设定这个制度后,就会对竞业者造成压力;第三,有机会对竞业者要求补偿。

投资人“拽上”创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权力。

如果有某个收购方,想要收购公司全部股份,并且投资人愿意将自己的股权被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也强制同意被收购。很多投资人比较在意这一条款。

当创始人遇到这种条款,可以采取的技巧:

1. 启动程序,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卖掉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条件, 使其尽量复杂得难以实现。

2. 设置时间,可以约定诸如“几年之内未能上市,投资人才能行使权力”。

3. 设定价格,比如约定当收购价格比估值高多少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权力。

投资人收回投资的“利器”。

投资之后一段时间,公司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按照约定标准,比如投资本金除以年份的收益率或者根据评估价值,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这是一个陷阱条款,作为一个创始人,对公司有信心是一回事,对公司做担保则是另一回事;有信心是应该的,但是不应该做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涉及需要连带责任的情况较多,创始人需要注意。

谈判技巧:

在回购条款中,要关注回报比例,8%-20% 都是在范围之内的,一般最低是 8%。当然,从创始人的角度,回报比例越低越好。

如果创始人的一个项目失败了,从清算的时间开始五年之内,若创始人又有新的项目,投资人则有优先投资新项目的权力。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天使投资等高风险的投资而设立的。

因为创业者一般都会连续创业,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了,那么他再创业就有了经验,前面投资人的钱相当于给他创业交了学费。当该创始人再创业时,他的估值就不一样了,所以说他并不是失败了,但是投资人在前一个项目上的收获很小。因此,这个条款的设计是有所依靠的,连带责任也是可以谈判的。

董事会讨论很多事件,但对于有些事件,不管创始人持股比例多少,投资人不同意,就不能通过。设定理由在于:投资人是出资金的人,还是小股东,运营权在创始人手里,但是遇到一些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的事件时,投资人要求有否决权。

谈判点在于:否决权的事件。例如,涉及公司股权的事件、单次支出超过多少钱、超过多少钱的担保、任免公司员工等方面。

建议:在项目早期,最好不要给投资人否决权;在人事方面,任免权最好由自己掌握,创始人还要掌握自身薪水权。

参考文献

《创业融资谈判八大招》,91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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