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以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为主的乡村医生;
(2)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
(3)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作用、注意事项等。
近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明确:
医疗机构如果想炮制必须有以下两个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除了重庆之外,广东、天津、北京、宁夏、山西、辽宁等多省份均实施了中药制剂备案制!
那么问题来了,一般的基层医疗机构,由于设备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基本上不可能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如果想配制中药制剂,只能委托第三方!
也就是说,一般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院),根本没有中药试剂的炮制权,如果私自调配炮制中药制剂,并给患者使用,就是违法的!
话题聊到这里,想必不少在村卫生站(院)工作的医生们会提问:这是不是说,我们村医不能在执业中,给患者使用自种、自采的中药材了?
小药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事实并不是如此。
在我国的《中医药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表示: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然而法律虽然明确了乡村医生可以在执业活动中使用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但同时也在多个层面对这条规定作了限制。
在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中,对村医使用中药材,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1)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以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为主的乡村医生;
(2)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
(3)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作用、注意事项等。
(1)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
(2)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
(3)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1)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应当保证药材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等影响人体安全、药效的药材。
(2)对有毒副反应的中草药,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应严格掌握其用法用量,并熟悉其中毒的预防和救治。
(3)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毒副反应,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是指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己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的植物中草药。
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简单来说就是,仅有在村卫生室注册过,并且具有中药材辨识能力的村医,才能在卫生室内给患者使用自采、自种的中药材。
并且,村医不能私自炮制加工这些中药材,做成中药制剂销售,如果需要炮制销售,要么需要两证齐全,要么就是委托第三方机构。
中草药可以说是中医治疗的精髓所在,通过合理辩证的使用,能达到治愈的目的。使用自采、自种中药材,一方降低了村医用药成本,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患者看病负担。
在药价全面上涨,国家大力推进基层中医药事业的时代,村医在执业过程中使用自采、自种的中药材无疑是一条绝佳的出路。
然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我们的村医们有良好的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对中草药有辨识能力,栽培技术,能严格掌握其用法用量,并熟悉其中毒的预防和救治……
总之,村医若想在执业中,使用自种、自采中药材,提升中草药相关知识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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