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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丨一波三折的赐仆争议,绛县横水西周墓M2肃卣铭文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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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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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考古简报及《中国出土青铜器全集》披露,山西绛县横水西周墓M2出土铭文相同的一套尊卣,铭文长达66字,器主名为“

”,2021年7月北京大学赛克勒考古与艺术博物馆举办“吉金耀河东:山西青铜文明特展”,展览上公布了这套尊卣的器、盖铭文拓片(图一至图四)。董珊先生曾于2014年最早撰文考释并公布卣铭拓片,他主张器主名“
”字应读为“肃”,定名为“肃卣”。此后,李学勤、吴雪飞、唐洪志和裘锡圭等先生先后发表考释文章,疏通铭文之意。笔者拜读诸家大作之后,获益良多,同时对铭文的解释产生了若干新见,兹撰文探讨如下。

图一 肃卣(采自李伯谦主编《中国出土青铜器全集·山西(下)》,科学出版社、龙门书局,2018年,第266页)

图二 “吉金耀河东”展览公布肃卣盖铭拓片

图三 “吉金耀河东”展览公布肃卣器铭拓片

图四 “吉金耀河东”展览公布肃尊铭文拓片

先根据董珊公布的卣铭拓本,将铭文依行款隶写(以/标明行末)并按照笔者的理解破读如下:

白(伯)氏易(锡)

(肃)仆六家,曰:/“自
(择)于庶人。”今氒(厥)仆/我兴,邑竞(强)谏(敕),
(咸)芟
(赘)/昔(籍)。大宫
(请)王,卑(俾)
叔、/爯父、
父复付
(肃)。曰:/“非令(命)曰'乃兄兓(僭)鼻(畀)女(汝),害/义’?敢爯(承)令(命)
(尚-偿)汝?”
(肃)有(佑)王/于东征,付
(肃)于成周。

下面将铭文根据叙事结构分为四段,然后对重点字词加以解说。

起因:占庶人为仆

白(伯)氏易(锡)

(肃)仆六家,曰:“自
(择)于庶人。”

“伯氏”,根据铭文“乃兄僭畀汝”可知,“伯氏”是器主肃的长兄。不过,吴雪飞先生引《国语·晋语》证“伯氏”是对长兄的称谓,是不对的;李学勤先生指出,“'伯氏’即伯,不一定有兄长的意思”,则是正确的。在近出宗人簋(《铭续》0461)铭中,宗人获得“伯氏”赏赐之后,作器云“敢对扬皇父之休”,据此,彼铭中“伯氏”是宗人的父辈(而非长兄)。金文中的“伯氏”是对宗族长的称呼,是一种尊称而非亲属称谓。

“锡

仆六家”,“
”是器主之名,字从囦(渊字古文)、从丮,董珊首先指出此字是“肃”字异体,吴雪飞加以申说,李学勤、裘锡圭先生则径隶定而已,姑从董说。“仆”是西周时期一类被奴役人口,裘先生曾论证仆是一种“大部分主要被使用在战斗、守卫等工作上”的“异族的被奴役者”,李凯先生也认为本铭中的“仆”是“从事征伐之仆从”。

“自择于庶人”,这是伯氏在赏赐仆六家时对肃的吩咐,大意是“你自己在庶人中选择(赏赐给你的六家仆臣)”。这句话特别指出伯氏所赐“仆六家”来自“庶人”,伯氏让肃征选六家庶人为仆,这是本铭所有矛盾冲突的肇因和焦点。

“庶人”,董珊、李学勤都认为系西周时期的自由民阶层,与隶属于特定主人的“仆”相对。裘锡圭强调本铭中“仆”的地位高于“庶人”,因而否认此处“庶人”的自由民身分,认为“庶人”是“指被征服、役使之族中原来庶人的身分转变而成的庸”(笔者不同意此说,详下文)。两种观点大相径庭,但都侧重从人身依附关系的角度定义“庶人”。从职业分工的角度,朱凤瀚先生曾指出,“庶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左传》多处将庶人、工、商等并举(见桓公二年、襄公十四年、哀公二年),又云“庶人力于农穑”(襄公九年),《国语·周语上》记籍田之礼,亦云“庶人终于千亩”。朱先生还指出,西周庶人有自己的私田和生产工具,庶人和贵族之间的依附关系,与奴隶主占有奴隶的那种财产占有关系是不同的,贵族对庶人的剥削表现为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的劳役地租。朱先生关于“庶人”的这些阐述更为可信,也适用于对肃卣铭中“庶人”的解释。“庶人”依附于法律上属贵族所有的土地,虽未必是完全的自由民,但恐怕不能等同于“庸”。

发展:占庶人为仆遭遇挫折

今氒(厥)仆我兴,邑竞(强)谏(敕),

(咸)芟
(赘)昔(籍)。

“今氒仆我兴”至“大宫

王”,是肃卣铭文解释争议最大的一段。笔者赞同董珊先生句读,同时对部分字词有所申说或新见。

“今厥仆我兴”,或认为“今”是一个时间副词,但从铭文上下文来看,“今”联结的“厥仆我兴”一节在整个事件中处于较早的阶段,本铭记事也看不出有倒叙的可能,因此把“今”解释为时间副词是不合理的,董珊指出“'今’不是时间副词”是正确的。“今”在此是表示顺承的联结词“即”或“则”。王引之《经传释词》云:“孙炎注《尔雅·释诂》曰:'即,犹今也。’故'今’亦可训为'即’。”吴昌莹《经词衍释》云:“今,犹'即’也。《左传》成十五年:'若不我纳,今将驰矣。’言即当驰也。”“今”字与此类似的用法还见于畯簋(《铭图》05386)铭文“今朕丕显考恭王既命汝更乃祖考事”,李学勤先生曾指出“'今’字应训为'故’”。“我”是肃的自称,本铭出自肃之手笔,铭中肃或以私名“肃”自称,或以“我”自称。

“兴”可从董珊说,解释为征举、起用。裘锡圭先生指出,“兴”字“在用于对人加以选择的场合下,都有选拔、提升、起用一类意义”,因此裘先生强调本铭中“仆”的地位高于“庶人”,进而认为本铭中的“庶人”不是自由民,而是“指被征服、役使之族中由原来庶人的身分转变而成的庸”。其实,裘先生早年已指出,“仆”作为主要使用在战斗、守卫等工作上的戎臣,往往更得统治阶级重视,一部分“仆”甚至跻身统治阶级行列。裘先生指出“兴”有“选拔、提升、起用”的意义,是很正确的。在贵族眼中,“仆”作为身边近臣,其地位可以高于“庸”,也可以高于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由民“庶人”。“庶人”转变为“仆”在身分地位上是提升(即“兴”),这是一种基于重要性的主观评价,不意味着“仆”是“庶人”的上司或管理者,不能证明地位低于“仆”的“庶人”不是自由民,不足证明这里的“庶人”就是“庸”。

关于“庸”和“庶人”的异同,笔者认同裘先生过去在《说“仆庸”》一文中的分析,兹转述如下:“庸”是异族的被奴役者,主要给统治阶级提供农业和土木工程等方面的劳役以及各种生产品,在劳动生产方面遭受统治阶级沉重剥削;从承担任务的种类来看,“庸”跟那些与统治阶级同族的“庶人”似乎并无多大不同,不过由于庸的政治地位低,他们受剥削、压迫的程度,一定会超过一般庶人。

“厥仆我兴”是宾语前置的倒装结构,《诗·大雅·绵》和《皇矣》分别有“柞棫拔矣”“柞棫斯拔”,或解释为“拔去丛木”,也是宾语前置的倒装之例。“今厥仆我兴”就是“我即兴厥仆”,意为在伯氏命肃“自择于庶人”之后,肃即从庶人中征选了伯氏赏赐的那六家仆臣。这是伯氏将“仆六家”赐予肃之后,“仆六家”第一次被交付予肃,同下文的“复付”(即再次交付)相对应,可以说是“初付”。

但“初付”结果并不顺利。“邑竞谏,

昔”,这里大意应是肃私自将庶人占为仆臣的行为遭遇了阻碍(这一点从下文“复付”一词也可得证),诸家多承认这一点,但具体解释各有千秋。李学勤认为邑、竞、谏、
、芟、
六个字是人名,是被选为仆的六家庶人各自的代表;吴雪飞则认为
、芟、
三个字是人名或家族名,是被选之仆中的三家。金文记载赏赐仆臣而标明仆臣私名的例子还有不少,如季姬方尊(《铭图》11811)铭云“锡姊季姬畋臣于空桑,厥师夫曰丁,以厥友廿又五家”,宗人簋铭云“仆五家,厥师曰学”,伐簋(《铭图》05321)铭云“锡小子
一家,师曰引,以友五十夫”,综观这些例子,基本都有统一形式:无论赐仆数量多少,都仅标明“师”的私名,并用“曰”字引出。此外,曶鼎(《铭图》02515)铭记载了两起涉及奴隶交易的争端,铭中在列举奴仆私名时,也都用“曰”字标记:“受兹五夫,曰
、曰恒、曰
、曰
、曰眚”,“用众一夫曰嗌,用臣曰疐、曰朏、曰奠,曰用兹四夫”。同样,师
簋(《铭图》05366)铭中列举蛮邦首领私名,也用“曰”字标记:“䝳厥邦嘼,曰冄、曰褮、曰铃、曰达。”考虑到西周金文中这些并非孤立的现象,肃卣铭“邑竞谏
昔”一句仍应尽量破读以求雅训,而不应简单视为列举仆臣私名。

“邑竞谏”之“邑”,董珊、吴雪飞都认为“邑”指“邑人”,但金文中“邑人”似无仅省作“邑”之例。笔者认为此处的“邑”是一种职官身分之称。金文中还有类似用法的“邑”,例如宋代著录的

簋(《铭图》5342-5343)铭云“昔先王既命汝作邑”,在册命金文“命汝作某”的句式中,“作”后面所接的都是职官名,这种例子不胜枚举,可参
簋盖(《铭图》05289)、蔡簋(《铭图》05398)、牧簋(《铭图》05403)等器铭文,
簋铭“命汝作邑”是以“邑”作为职官之称的确切例子。“邑”应是由“城邑”之义而转指邑的管理者、行政官员。六年琱生簋(《铭图》05341)铭中有“余以邑讯有司”,过去一般把“邑”训为“田邑”,然则“以”字不好解释,现在看来,“邑”也可指召伯虎所在邑的管理者,地位应比“有司”层级更低,“以”则训为“与”“率领”皆可。“邑”还有相应的动词用法,即“担任行政官员”之义,如舲簋(《铭图》05258)铭云“命邑于郑,讯讼”,㝅甗铭云“邑于郑,谏讯有粦”,“邑于郑”即“作郑邑的行政长官”“到郑地任职”之义。

本铭中“邑”强力阻止肃征选庶人为仆臣,“邑”应是肃所在邑的管理者、官员,结合金文中关于土地交易的铭文来看,“邑”很可能就是指邑中负责土田转让的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也有可能就是本铭下文的

叔、爯父、
父三人。土田和民人关系密切,职司土田交易的三有司兼掌人口登记,这是很自然的,《周礼·地官·小司徒》云“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因此,“邑”有权阻止肃占庶人为仆。总之,本铭中的“邑”是一种职官身分之称,可能是肃所在邑的三有司。

“邑竞谏”之“谏”,董珊、吴雪飞径释为“诤谏”之“谏”,不确。张富海先生指出,西周金文中的不少“谏”字实际上是“誎”(即“敕”字的异体),只是因为加了两点饰笔而与元部的“谏”字相混,因此这类“谏”字实应读为“敕”,训为治理或整饬。晁福林先生在考释㝅甗铭中的“谏讯有粦”之“谏”时也有相似意见。张、晁两位先生的观点信而有据,然则肃卣铭中“邑竞谏”应读为“邑强敕”(“竞”从董珊说读为“强”)。册命金文中,官员有“敏敕罚讼”(大盂鼎《铭图》02514)、“敕讯有粦”(㝅甗,䚄簋《铭图》05362;所谓“粦”应即狱讼诉告之意,或读为“讼”或“谮”)的职责,即治理、整饬争讼之事。“邑强敕”,恰是邑的行政官员处理赐仆纠纷的记录,可与册命文辞相印证,即邑的行政官员没有姑息肃占庶人为仆的害义之举,而是强力整饬、干预,其结果就是“

(咸)芟
(赘)昔(籍)”。

”,董珊认为从金得声,读为“咸”,可从。李学勤首先将此字隶定作从㐁从金,王宁继而指出此字从金从“㐁(簟)之古文”,将此字分析为从金㐁声,皆可信从。此字是双声字,㐁、金都是声旁,㐁(簟)是定母侵部字,金是见母侵部字,咸是匣母侵部字,三字韵部相同、声纽极近。金文车马器“簟弼”之“簟”,在西周晚期的焂戒鼎(《铭图》02279)铭中写作“
”,从贝、咸声,可见金文中假从㐁(簟)得声的
字为“咸”,也是不足怪的。总之,“
”字从董珊读为“咸”、用作副词是非常合适的。

”下一字,董珊释为“芟”,裘锡圭释为“艾”“乂”“刈”,词意实皆相近。《说文·艹部》云:“芟,刈艹也”,《说文·丿部》云:“乂,芟艹也。刈,乂或从刀,”在本铭中可以训为“削除”。

昔”,董珊读为“隶籍”,认为是记载隶属关系的名籍。2021年“吉金耀河东”展览公布的肃卣盖铭中的
字不从泉旁,作“衰”(图二)。因此,董珊谓
字从衰得声,可从。“泉”或是赘加的意符,但暂无法确定。

今按“衰昔”可考虑读为“赘籍”。“衰”是心母微部字,“

”是心母物部字,二字阴入对转,古音极近,《说文·又部》云:“
……读若赘”,可证衰、赘可以通假。“赘”和仆一样,本就是一种被奴役的依附人口之称。《说文·贝部》云:“赘,以物质钱”,贾谊《新书》云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严助传》颜注引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裘先生认为战国时代“赘”指质卖妻儿为奴。董珊指出,战国时宦官、商人、门客分别有宦籍、市籍、客籍,“赘”这种被质卖为奴的依附人口,在人口登记时有相应的“赘籍”,是不足为奇的,战国晚期的魏户律对赘婿及其子孙的户籍登记尚有特别规定。“赘”有“以物质钱”之义,本铭中伯氏和肃之所以强占庶人为仆,原因或是庶人对伯氏负有经济债务,甚或是庶人自卖为仆。无论如何,用经济手段占庶人为仆的行为,在当时因“害义”(参下文)而存在争议,因此,在邑有司强力整饬下,那六家庶人质卖为仆的名籍被悉数削除。

高潮:向周王求助却遭驳斥

大宫

(请)王,卑(俾)
叔、爯父、
父复付
(肃)。曰:“非令(命)曰'乃兄兓(僭)鼻(畀)女(汝),害义’?敢爯(承)令(命)
(尚-偿)汝?”

“大宫请王”,董珊谓“金文及古书中的'大宫’,指周王或诸侯的祖庙”,“在肃卣铭文中,'大宫’应指代肃和伯氏所属的大宗之族长”,裘锡圭亦赞同此说。然而,金文和文献中“大宫”屡见,但未见以“大宫”称大宗宗子之例。董珊据以类比的“东宫”,是太子所居之宫,因而文献或以指太子,《诗·卫风·硕人》孔疏云:“太子居东宫,因以东宫表太子。”“大宫”则是祭祀之宗庙,并非生人所居,古人未必会以“大宫”称大宗宗子。本铭中的“大宫”大概还是不寿簋(《铭图》05008)铭中的“大宫”,而是周王祖庙,即金文中常出现的康宫一类建筑,是“请王”之事发生的地点。“大宫”前面可能省略了介词“在”或者“于”。像这样省略介词的地点状语在金文中还有不少,如商晚期戍嗣子鼎(《铭图》02320)铭云“王

管太室”,而西周中期早段的吕鼎(《铭图》02400)铭云“王
于太室”;何尊(《铭图》11819)铭中有“庭告于天”,“庭”也是省略介词的地点状语,且结构和“大宫请王”相同;晋侯苏钟(《铭图》15298-15313)铭云“公族整师宫”,“宫”疑即“大宫”之省,是“整师”的地点,“宫”前省略了介词。

既然下文周王的回应“乃兄僭畀汝”(“汝”显指代肃)是对肃讲的,那么“请王”的主语自然就是肃,也即上文的“我”,在“大宫请王”一句中被承上省略了。本铭出自肃之手笔,是肃对个人经历的私家记述,因此肃在写作中会省去自称,这是很自然的语言现象,在金文中也很常见,例如在所谓“作器用途铭辞”中,即有大量省略作器者自称的情况。“大宫请王”的时机,可能就在东征之前。西周春秋时期,周王或诸侯出师征伐前要举行告庙、授兵的仪式。《左传》隐公十一年云:“郑伯将伐许,五月甲辰,授兵于大宫。”桓公二年云:“凡公行,告于宗庙;返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出师前“告庙”的军礼,在甲骨文中已能找到渊源,可证文献记载之不诬。在周王为东征出师而在大宫举行告庙、授兵仪式之时,肃作为参与东征的将领之一,借机请求周王下命将六家仆臣返还给自己。

“俾

叔、爯父、
父复付肃”是肃向周王请求的具体内容,这一句省略了“付”的直接宾语即“仆六家”。“复付”是“再次交付”之意,与上文“今厥仆我兴”之所谓“初付”相对。裘锡圭将上文“今”“昔”二字释为时间副词,因而认为“大宫请王”以下全部铭文是对“伯氏锡肃仆六家”之后、“今厥仆我兴”之前情节的追述,但按照这种解释,“复付”即“再次交付”便无从谈起。“付”即“交付”,在关于土地交易的西周金文中经常出现,如
比鼎(《铭图》02483)、五祀卫鼎等;此处用“付”字,也可作为庶人质卖为仆的旁证,庶人可能通过经济交易而成为肃的仆臣。
叔、爯父、
父三人可能就是邑的三有司,有官司土田民人之责,是反对肃占庶人为仆的直接力量,因此肃请求周王让三人把“仆六家”再次交付给自己,亦即将“仆六家”返还给肃。

“曰非令曰乃兄兓鼻女害义敢爯令

女”一段,诸家基本认为在周王的支持下,“仆六家”被重新交给肃,但具体解释众说纷纭。董珊云“两个'曰’字后面的话,都是三有司传达周王的旨意”,吴雪飞文章也同此意,然则“非令”显得多余,不好解释,董云“不合法令”,吴云“违反王命”,但既然周王同意将“仆六家”复付肃,那么三有司传达的两句话岂非自相矛盾?且短短一句话,何必分两个“曰”字引出?李学勤似乎也看到了这些问题,将“非命”解释为“没有王命”,将第二个“曰”属下读,训为则,“并不是言说的意思”,稍可补董、吴二说之罅漏。裘锡圭又认为两个“曰”的主语都是大宫……总之,歧说纷纭。对这些解释,笔者都不赞成。

从上下文意看,这段话是周王对肃之请求的直接回应,因此说话主语就是周王,而不必曲为之解,将问题复杂化。这一段应句读为:

(王)曰:“非令(命)曰'乃兄兓(僭)鼻(畀)女(汝),害义’?敢爯(承)令(命)

(尚-偿)汝?”

这是在直接引语中又包含了一段间接引语,间接引语的内容可能是之前有司处理赐仆纠纷时的辞令。像这种直接引语中又有间接引语的现象,在西周金文中还有一些例子:

公曰:“余不汝命曰'卜霸姬’?”(气盘)

裘卫以邦君厉告于井伯、伯邑父、定伯、

伯、伯俗父,曰:“厉曰:'余执恭王恤工,于昭太室东逆营二川。’曰:'余舍汝田五田。’”(五祀卫鼎)

记事铭文中的这种特殊引语,如果不加注意的话,很容易导致对铭文的错误理解。又如韩伯丰鼎(《铭图》02426)铭中也有多重引语结构,因而聚讼纷纭,难有定谳。

“非命曰”意思是“不是告诫你说……?”“命”有告诫之义,可参《故训汇纂》。“非”在这里用法相当于“不”,“非命曰”相当于上引气盘铭中的“余不汝命曰”,语气上是反问。口语中可以用语调变化等方式来表示反问语气,因此可以省略疑问语气词“乎”“欤”等。肃卣铭中的“非命曰'乃兄僭畀汝,害义’”和气盘铭中的“余不汝命曰'卜霸姬’”,都是对当时口语的实录,加之问句中又有引语,因此省略了疑问语气词。反问语气在语义上表示肯定,“非命曰”意思是“已经告诫你说……”。(匿名审稿专家提示笔者,“非”可考虑读为“匪”,“匪”在文献中有作代词训为“彼”的用法,“匪命曰……”是表示肯定的陈述句。按审稿专家的意见亦有参考价值,与本文旧说亦无根本矛盾,姑存二说,以广见闻。)

“兓鼻”之“兓”,董珊、李学勤、裘锡圭等先生皆释为“僭”,可从。吴雪飞引黄杰之说,指出此字又见于散氏盘(《铭图》14542),认为根据散氏盘铭文,字当释为“既”,不可信,详下文。“兓鼻”之“鼻”,诸家皆从董珊说读为“畀”,训为给予,可从,不过“畀”在此也可直接训为“赏赐”,《尔雅·释诂》:“赉、贡、锡、畀、予、贶,赐也。”

“僭畀”,董珊、李学勤皆训“僭”为僭越,“僭畀”是指伯氏把庶人赐予肃作仆臣的行为僭越了王权,认为只有周王拥有降庶人为奴仆的权力。今按“僭”应解释为僭忒、差错、过错等,“僭”的这一义项在《尚书·周书》《诗经》等西周春秋文献中非常常见,反而“以下拟上”“僭越”之义在这些早期文献中并未见到确凿用例,可参《故训汇纂》等。马瑞辰谓“僭之本义为以下拟上,引伸之为过差”,恐怕不能成立,“以下拟上”实为晚起之义。林沄先生指出,甲骨文中的“朁”应读为“憯”,训为“忧”;天亡簋(《铭图》05303)、召尊(《铭图》11802)、番生簋盖(《铭图》05383)、戎生编钟(《铭图》15241)等铭中有“不兓”或“不朁”,皆应读为“不僭”,“不僭”见于《尚书·大诰》《诗·小雅·鼓钟》《大雅·抑》《商颂·殷武》等,大约是“不僭差”“诚信不二”之义。总之,甲金文中的“僭”多训为僭忒、差错或“不信”之义,没有训为“僭越”的可靠例子。凡此可证肃卣“僭畀”之“僭”应训为僭忒、差错、过错,不应训为“僭越”。

肃卣之“兓畀”应同散氏盘之“兓付”联系起来,一并考虑:

夨俾鲜、且、注、旅誓曰:“我兓付散氏田,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出。”鲜、且、注、旅则誓。乃俾西宫

、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溼田、
田,余有爽、变,鞭千、罚千。”西宫
、武父则誓。(散氏盘)

散氏盘铭中的“兓付”和“既付”,王国维尝认为可以对读,释“兓”为“既”,但学者多不同意此说,董珊先生亦尝垂示笔者,认为“兓”之释“既”在字形、字音上都讲不通,王说难以成立。尔后容庚认为“兓”孳乳为“朁”《说文·日部》云:“朁,曾也”,《诗·大雅·民劳》曰:“朁不畏明”。容庚之说很有影响力,其实也不可靠。“曾”有训为“乃”“则”和训为“尝”“曾经”两类义项,且两类“音义判然,不相淆杂”。“朁,曾也”之“曾”属前一类,不能训为“尝”“曾经”,而训为“乃”“则”在散氏盘铭中不很合适。

今按,散氏盘“兓付”之“兓”也应读为“僭”,即差错、不信之义,显然不能训为“僭越”。从铭文来看,被要求发誓的应是参与履田的夨人有司。履田是西周贵族在土地交易之中确定土地疆界的必要程序,为保证交易公平合理,履田必须严谨、诚信以确保无误。首先发誓的鲜、且、注、旅的誓言就反映了履田的这一特点,其誓言大意是:“如果我不诚实、错误地交割田地予散氏,出了差错,就是我对散氏怀有贼害之心,那么应该鞭打一千、缴纳罚金一千,并且被传车驱逐出境。”这段誓言中的“则”字,是表示假设关系的连词,“则”字前面的内容(包括“兓付”)都是假设条件。这段誓言强调在履田中尽职守信,以确保履田的公正和交割的无误;假设条件中的“兓”“贼”二字相呼应,恰如《诗·大雅·抑》“不僭不贼”,这大概不全是巧合。其后发誓的西宫

、武父的誓言侧重在土地交割完成之后就不再变动,因此用“既”强调土地交割完成,“既付”是对现状的陈述,“余有爽、变”一句才是假设条件,省略了连词“则”。两段誓言侧重点不同,假设条件也不一样,不能将“兓付”和“既付”等同。对散氏盘“兓付”之“兓”的正确理解,为解释肃卣“兓畀”之“兓”提供了强力证据。

肃卣“兓(僭)畀”之“兓(僭)”,不能训为后起义项“僭越”,也应训为僭忒、差错、过错等义。“僭畀”意在批评伯氏命肃占庶人为仆的赏赐是错误的,并无“僭越”之义。“僭”和“害义”(《孟子·梁惠王下》曰:“贼义者谓之残”)相呼应,有如“僭”和“贼”相呼应。“害义”是指将身分为自由民的农业劳动者“庶人”转变为一般由异族被奴役者充任的私属戎臣“仆”,这是残害道义的。

“爯令”应从董珊读为“承命”,“爯”和“承”古音都在舌音蒸部,今本《诗·秦风·权舆》的“不承权舆”在安大简本中作“不爯权舆”,二字通假没有问题,且“敢不承命”“不敢承命”的说法在文献中俯拾皆是,恰可与本铭相印证。“承命”之“命”并非“命令”,而是“请求”之意。“命”的这种用法在文献中有不少,如:

(姜氏)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卽位,为之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惟。”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左传》隐公元年)

子玉使斗勃战,曰:“与君之士戏,君冯轼而观之,得臣与寓目焉。”晋侯使栾枝对曰:“寡君闻矣。楚君之惠,未之敢忘,是以在此。为大夫退,其敢当君乎?既不获命矣,敢烦大夫谓二三子:'戒尔车乘,敬尔君事,诘朝将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纳征曰:“吾子有嘉命,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俪皮束帛,使某也纳征。”致命,曰:“某敢纳征。”对曰:“吾子顺先典,贶某重礼,某不敢辞,敢不承?”(《仪礼·士婚礼》)

“命”和“请”是相对的概念,“出君下臣名曰命”,上对下用“命令”,下对上或同列之间则用“请求”。而“命”在文献中用为“请求”之意,可视为引申,也可视作谦辞。肃卣铭中的“承命”是“遵从请求”之意,与上文“大宫请王”之“请”前后呼应,这一点和上引文献如出一辙。“敢承命”和“非命曰”一样,语气上也是反问句。先秦文献中用助动词“敢”开头的反问句非常多,“敢”大概相当于“岂敢”“其敢”之省,如:

公曰:“能乐乎?”对曰:“先父之职官也,敢有二事?”(《左传》成公九年)

王使成简公如卫吊,且追命襄公曰:“叔父陟恪,在我先王之左右,以佐事上帝,余敢忘高圉、亚圉?”(《左传》昭公七年)

韩子辞玉,曰:“起不敏,敢求玉以徼二罪?敢辞之。”(《左传》昭公十六年)

”字,董珊指出是“尚”字所从,吴雪飞指出金文中“赏赐”之“赏”均写作“
”,故“
”不应读为“赏”,并联系曶鼎(《铭图》02515)铭中从
、从贝的“
(偿)”,认为“
”也应读为“偿”,这些说法是正确的。《说文》云:“偿,还也。”“偿汝”就是“返还给你”,即把被有司褫夺的“仆六家”返还给肃,“偿汝”正对应上文肃的请求——“复付肃”。

“非命曰'乃兄僭畀汝,害义’?敢承命偿汝?”一段是肃在大宫请求周王“俾

叔、爯父、
父复付肃”后得到的回应,从叙事结构来看,这是周王对肃之请求的直接回答,而非三有司传达周王旨意。这段话的意思是:“不是告诫你说'你的兄长错误地赏赐你,残害了道义’?岂敢遵从你的请求,把六家庶人还给你?”周王回复语气显得客气谦退,这和《左传》《仪礼》等先秦典籍中经常出现的“谦谦君子”式语言风格是相当吻合的。以往学者都被这段话表现出来的客气谦退口吻所误导,认为这段话不是周王所说。其实君臣之间像这样的对话风格,在《左传》中比比皆是,如上引《左传》隐公元年、僖公二十八年文即是如此。然而,周王也坚决驳回了肃的请求,拒绝将六家庶人还给肃作仆臣,并批评肃和其兄长占庶人为仆的行为残害道义。

结束:得到周王赏赐安抚

(肃)有(佑)王于东征,付
(肃)于成周。

“肃佑王于东征,付肃于成周”,肃大概因为佑王东征,或者在东征中任王之车右(此裘先生之说),立有战功,因而周王在成周赏赐了肃。金文中有不少“东征”“南征”,从其中有明确语境的来看,都是指军事征伐行动。且从《逸周书·度邑解》《作雒解》《尚书·大诰》及何尊铭文等文献可以看出,周人视成周为“土中”“中国”,自称为“西土”“西土之人”。所谓“东征”,就是指在成周以东进行的军事行动,这一点从周初周公东征的历史以及史密簋(《铭图》05327)铭的“东征”都可以得到证实。董珊、裘锡圭先生对“东征”一词另作他解,推测成分居多,恐难成立。

“付”一般释为“交付”,但在西周金文中也或表示“赏赐”,见于蜹鼎(《铭图》02405)和吴虎鼎(《铭图》02446)铭文。此处的“付”亦用为“赏赐”意。周王在成周赏赐肃的内容中应包括了仆臣,以满足肃占有仆臣的愿望,有安抚将领、收拢人心的目的。肃或许也将周王在成周的赏赐视为变相满足自己的请求,因此用“付”来叙述此事。但周王在成周赏赐给肃的仆臣,应来自周王拥有的仆臣或者东征新获的战俘,而非伯氏赏赐的来自庶人之仆。肃最终得到了仆臣,但周王在成周的赏赐和“伯氏锡肃仆六家”本质上是没有关联的两次赏赐;周王在成周赐仆予肃,不等于承认肃占庶人为仆的合法性。肃在铭文记事中有用春秋笔法为自己遮羞之嫌。

过去诸家皆认为,肃向周王提出“复付肃”的请求后,周王就同意了肃的请求,因而认为“付肃于成周”跟肃占庶人为仆实为一事,若然,周王只需同意肃的请求并下令执行即可,又何须待东征之后在成周付肃?“付肃于成周”岂非画蛇添足?为弥缝其说,诸家或曲解“东征”之意,难以令人信服。简单合理且文意通达的解释是:周王最初拒绝了肃占庶人为仆的请求,尔后又因肃立有军功,在成周重新赏赐了肃。

总结和余论

最后,根据笔者理解,将全铭翻译如下:

族长赏赐了六家仆臣给肃,并对肃说:“你自己在庶人中选择仆臣。”于是我征选了族长赐给我的那些仆臣。邑中有司强力整饬,将庶人质卖为仆的名籍悉数芟除。我在庙堂之上请求王让三有司

叔、爯父、
父把六家仆臣再还给我。王回答说:“不是告诫你说'你的兄长错误地赏赐你,残害了道义’?岂敢遵从你的请求,把六家庶人还给你?”肃在东征中佑助周王,王在成周赏赐了肃。

肃卣铭文以短短66字,记载了一起一波三折的赐仆争议,是一件非常难得的记事铭文,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学价值。

赐仆争议的核心在于“庶人”与“仆”的边界。董珊认为只有像周王那样的最高统治者才“拥有改变庶民的身份为私家奴仆的权力”,伯氏私自降庶人为奴仆,是“僭用王权”,这是本铭中的法律焦点。李学勤也认为“没经王命,你的兄长赐仆于你便是僭越”。吴雪飞亦认同这种分析。所谓“僭用王权”的说法很大程度上基于将铭中的“兓(僭)”字解释为“僭越”的训诂,本文已经指出这种训诂是不可靠的,“兓(僭)”字的“僭越”之义晚起,肃卣、散氏盘等铭中的“僭”都应训为僭忒、差错、过错。

根据本文分析,在对肃“大宫请王”的回应中,周王批评伯氏把庶人赐予肃作仆的行为是错误的,是“害义”之举,并因此拒绝遵从肃的请求,没有将六家庶人还给肃作仆。从《尚书·周书》《诗经》《左传》等文献中可以看出,“天命”和“德”“义”等观念都是对周人(包括周王)的重要约束力量。既然周王已经批评占庶人为仆是害义之举,那么他拒绝滥用王权、驳回肃的请求也在情理之中。《孟子·万章下》有“庶人不传质为臣”的说法,战国时代国家的奴隶也多由罪犯、罪犯家属和俘虏等充当。在国家权力极大扩张的战国时代,尚不见随意将庶人籍没为奴的现象,恐怕西周时期周王也不会有任意将庶人赏赐为仆的合法权力。裘锡圭先生亦认为:“在周代,自由民只有在犯罪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被抑为奴隶,依法即使是周王,也不能平白无故地将自由民变为奴隶。”伯氏和肃之所以敢强占庶人为仆,并在被阻挠后径直向周王请谒,原因可能是这些庶人通过经济交易而成为肃的仆臣。

“庶人”是为贵族阶级服劳役地租的相对自由的农民,而“仆”则隶属于私门,是为私门奴役的依附人口。在占庶人为私属这一问题上,国家与私门历来是存在矛盾的,这一矛盾在历史上长期存在,战国秦汉以后如此,西周时期大概亦然。无论伯氏和肃以什么理由、方式占庶人为仆,周王大概不会允许这种行为合法化,因此必须拒绝肃的请求。西周晚期王室衰微,厉王迫不得已实行“专利”政策,宣王则“料民于太原”,背后原因可能就包括人口流入贵族私门,国家控制的人口、土地等经济资源减少,这是西周贵族政治长期发展的结果。约厉王世的多友鼎(《铭图》02500)、禹鼎(《铭图》02498)铭文,分别记载了多友和禹率领王朝高级贵族武公的私属武装“公车”“公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等进行对外战争的事件。据禹鼎铭文,在平定鄂侯驭方叛乱的战争中,武公的私属武装甚至赢得了王朝正规军队西六师、殷八师都未能获得的胜利。武公是王朝世族井氏家族的大宗宗子,像井氏这样的世家大族掌握强大的私属武装,原因之一也是人口长期流入私门。

裘先生在考释肃卣的文章中指出“在西周早期和中期前段的青铜器铭文中,尚未见到'仆庸’一词,也还未见到确凿无疑的与'仆庸’之'庸’同义的'庸’字”,因此裘先生“怀疑在西周早期和中期前段,一般就是以'庶人’来称呼被征服、役使之族中由原来的庶人转变而成的'庸’”。笔者不认同“庶人”就是指“庸”的说法,但认为裘先生的论断很有启发性。西周中晚期金文中的“庸”,其中一部分可能就是指已经流入贵族私门的“庶人”。“庸”是和贵族间有更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庶人”,比之一般的庶人,“庸”可能失去了生产资料,也因而失去了人身自由。若然,“庶人”和“庸”的本质差别,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否,而非与周人统治阶级是否同族。在这一框架下,肃卣铭中的“兴”也可以得到更好解释:“庶人”流入贵族私门后,一般沦为贵族的“庸”,而伯氏和肃把所占有的庶人擢为“仆”,因此肃称这一身份转换过程为“兴”,认为这是对庶人的提拔、优待。当然,这点只是笔者的猜测,还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论证。

 附记 

本文写作受到“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北京大学平台和北京大学大成国学基金资助。

END

图文丨曾芬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原文名为《绛县横水西周墓M2所出肃卣铭文新诠》

刊于《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3年第4期

此处省略注释

责编 | 静   静

初审 | 杨严严

终审 | 郑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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