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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全世界公开了替人安乐死的画面,被控二级谋杀。可为什么很多人视他为天使?

周末,波叔和好友聊了一个蛮沉重的话题:死亡。

小菠菜们都知道,我们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也没有选择出生的权利。

那我们有自主决定死亡的权利吗?

关于安乐死,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个随时能拨动所有人敏感神经的话题。

当病人正在经受极其痛苦的病痛折磨时,该放弃还是继续?

情感、道德伦理、文化冲突、法律等各式各样的条规裹挟着人们,无所适从。

1998年11月22日,有一个人将“安乐死”第一次摆到公众面前,引发了极大的社会争议。

他叫杰克·克沃科恩,一位曾帮助130多名绝症患者自杀的死亡医生。

从1990年开始,克沃科恩在旅馆、仓库或者汽车中,协助那些生不如死的病人,结束痛苦不堪的日子。

整个过程比你想象得要严谨许多。

当病人提出安乐死的要求时,克沃科恩必须做一番细致的了解,确定病人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主做出的决定,并且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

任何申请协助自杀的病人,必须接受心理医师的评估,并且由专业的疼痛治疗专家进行会诊。

一切确认完毕之后,克沃科恩会将自制的简易“死亡机器”,与病人身体相连,病人亲自启动开关,通过注射药物或者化学气体,平静地死去。

八年时间,本来这事他自己悄无声息地做着也就好了,万万没想到,他竟然把一盒录像带寄给了当时美国最热的新闻节目《60分钟》。

录像带上录得啥?

他在1998年9月17日为一位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全过程。

收到录像带时,整个节目组炸锅了,打死都不播。后来在克沃科恩的强烈坚持下,节目组采用主持人和克沃科恩边看录像带,边采访的形式录制,全程没有做任何剪辑,原汁原味得播了出来。

这档节目,成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当季收视率最高的一期。观众来信差点淹没了整个电视台。有赞成的,但更多的,是对电视台的投诉和抗议:

——这一期的《60分钟》实在是非常不光彩。

——电视台这一节目,是愚蠢的举动;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这种节目非常荒唐,根本没兴趣去看它。

这个医生是真的为病人解决了痛苦,还是打着幌子在堂而皇之地杀人呢?

病人为什么会决定安乐死,一旦后悔了又该怎么办?

什么样的病人,才能选择安乐死呢?

谁才有资格执行安乐死?

看着人们讨论得热火朝天,克沃科恩医生反而觉得欣慰。

因为他就是想在社会上掀起一番对安乐死的大讨论:

我亲自把带子送到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让警方逮捕我,从而引发一场全国性的针对“安乐死”的大辩论。

节目播出第二天,他就笑眯眯地走进密歇根州的警察局投案自首,没请律师,只请了一位州立大学的法学教授当法律顾问。

因为他从来不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犯罪:

死亡并非犯罪。

最后的现实是,克沃科恩被判二级谋杀罪,入狱8年半。

但他确实迫使我们去关注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很大一部分人,他们活得生不如死。比起生,他们宁愿选择死。

2011年,克沃科恩因肺血栓去世,但围绕安乐死的争论依然存在着。

去年BBC推出的一部关于安乐死的纪录片《如何死亡:西蒙的选择》一上映,当晚英国就有120万人观看,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57岁的西蒙原本生活幸福、事业有成,被诊断出患有渐冻症后,便选择去瑞士接受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

但这种选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妻子希望丈夫能留在自己身边,哪怕只是几天也好;

但西蒙却不想给家人带来更多的负担,希望能尽快从痛苦中解脱。

法律的禁止、道德的审判、情感的羁绊,他遭遇重重困局......

还记得,上半年琼瑶阿姨的“规划死亡”长文,同样引发“尊严死”的一次讨论。

你们不论多么不舍,不论面对什么压力,都不能勉强留住我的去壳,让我变成“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卧床老人!那样,你们才是“大不孝”!

从小到大,长辈、社会都在教导我们要如何好好地活着、如何让生命更有意义;

却很少有人教育我们,该如何面对死亡,更没有人教过我们,人应该如何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安乐死到底是什么?

安乐死(Euthanasia),从词源上来看,源自于希腊语的“好死”(εθανασία),相当于英语中good death。简单来说,就是让人无痛苦地死去

无痛苦地死亡,说起来简单,实施起来,却是困难重重。

每一个个体,都与另外一个个体产生这关系,你是父母的子女,是爱人的配偶,也是医生的病人,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体。

死亡很多时候,并不只是一个人的事。

到底人有没有权利,去剥夺自身的生命?这个问题,所面临的法律、情感、人性、伦理等层面交错的困局,往往大于我们所能想象的。

到今天为止,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掰着手指头都能数过来。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1995年6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但是9个月之后,这项法案就被废除,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2002年5月,比利时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006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在部分州,认同安乐死。

无论是在哪个国家,要想执行安乐死,都必须要走最严格的流程:

安乐死的对象严格限定在当前医学无法治愈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正在遭受着无法摆脱难以忍受的临终患者的范围内。

仅仅是精神上的痛苦,是绝对不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的。得了抑郁症就想安乐死,那没门。

就拿荷兰来举个例子。对于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就像克沃科恩医生的操作一样,为了确保安乐死决定是病患出于自身理性的判断,而非在他人压力之下做出的决定,医生会对患者进行心理学、精神病学方面的评估。

在首次提出安乐死之后,还会有一段缓冲期。在这个缓冲期,医生会继续反复询问患者的真实意愿,以确定患者是在清醒、完全自愿、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决定。

这是病人的自主选择,也是病人对自己生命最后的争取。

对于他们来说,受病痛折磨的生命,在没有更好更有效的治疗方式下,延长生命,其实是在延长他们的痛苦。

他们最希望的,不是多活,而是希望能够早日摆脱痛苦,有尊严地、以最小程度的痛苦安静地离开这个世界。

坚持勇敢地活下去,是对生命的尊重;但勇敢地逃脱痛苦,这又何尝不是最好的结局?

这也是另外一种对生命的敬畏。不受外界影响,自己把握住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

当然,这对于亲朋好友来说,这确实并不是一个那么令人愉快的决定。

生命本身是美好的,也是最重要的,怎么样,活着要比死去好。

但如果接下来的日子,只有痛苦,没有任何快乐而言,适当时候选择放手,也许是明智的选择。

今日心情 抉择

生要有尊严,死也要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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