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和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外贸企业,2014年7月与境外一家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该公司代理境外布标业务,合同约定年代理费用为1315美元,10月,代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并按规定依6%的增值税税率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对你公司因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布标服务支付费用时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只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可以凭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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