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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培训协议(宠物美容)!


作者:杨晓雷

出品:十点法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为提高乙方宠物美容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公司总体培训计划,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委派乙方参加宠物美容业务培训。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培训内容


甲方同意外派乙方参加宠物美容培训业务,并为乙方参加培训学习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培训课程包括:

1.店铺运营管理师课程培训;

2.宠物美容师课程培训;

3.国际训犬师课程培训;


第二条 培训地点及期间


培训地点在北京    宠物连锁店,培训期间自2019年          日起至2019年            日止。


第三条 培训费用


(一)培训期内甲方为乙方付出的培训费用包含外派培训费及培训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合计    元。


(二)培训费用承担约定:


1.培训所需全部费用先由公司垫付,自培训之日起从乙方工资里分    个月预扣培训费用的50%,即为   元,即每月预扣       元。


2.自培训结束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服务满  年的,培训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已从乙方工资中扣除部分(50%的培训费用)甲方须一次性返还给乙方;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付出的培训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于中途退出培训的,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证书管理及使用


(一)证书所有权归乙方,但在约定服务期内由甲方代管,甲方可将证书用经营等商业用途;乙方因个人需要使用证书的,需向甲方申请借用。


(二)服务期满后,证书交给乙方,但甲方因工作需要使用证书的,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提供。


(三)如乙方服务期满前提出辞职的,在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后,甲方应将证书返还乙方。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甲方的机密信息:指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甲方未以明示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商品、经营及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录(包括甲方现有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甲方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流程、业务资料、价格政策、客户的消费习惯、客户的购买需求等,无论前述信息是否有形存在,亦不论甲方是否已经以明确的书面方式标示该信息为机密信息。


2.培训期间乙方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维护甲方名誉,保证不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如有违反保密义务条款,需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如有泄漏甲方商业秘密行为,乙方在承担经济损失的同时,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不竞争承诺


1.承诺期限:指《外派培训协议》期间及自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外派培训协议(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二年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2.竞争行为:指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或与甲方主营业务有关的工作内容。竞争行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竞争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投资设立与甲方竞争的公司,为客户提供宠物美容服务、提供宠物美容咨询,为客户进行宠物美容设备操作培训等行为,竞争行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的客户进行业务联系,代表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企业、公司或个人为甲方的客户提供包含竞争行为的服务,为甲方的竞争者与甲方客户建立或试图建立业务联系,与甲方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等行为。


3.乙方保证培训期间虚心学习,吸收所需知识技能,于培训期满后将所学之经验、知识、技能服务于甲方,并愿将所学传授给甲方其他工作人员同仁,所取得相关资料应留甲方存档,绝不私自向外出售、泄漏、转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所述的不竞争承诺及保密义务之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甲方由于乙方违反不竞争承诺及保密义务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2)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不竞争承诺及保密义务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之外,如果乙方由于违反不竞争承诺获取了任何利益或者报酬,乙方所获得的全部利益或者报酬均归甲方所有。

   

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乙方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2.如果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依法提交甲方所在地山东省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条款


1.在签署本协议前,甲乙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及协商,双方已完全理解了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后果,且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签署。


2.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作者简介:杨晓雷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专利代理人,民商法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杨晓雷律师专注于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业务。在专利申请业务中,涉及机械、电子、微生物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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