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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个事情:朋友A做家教,和学生家长B商定:每次家教时间为3个小时,每小时200元,每十次结清一次劳务费,由于B距离A较远,每次需要打车往返住处,家长答应每次另付A100元打车费。没成想,12月底和家长结算劳务费时,AB双方就带家教次数出现了异议。由于双方在微信上谈拢家教,并且我这个朋友有经常清空聊天记录的优良传统,所以导致这个争议现在无法取证。
明星A翻看妻子手机得知对方已经出轨。那么翻看到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有效获取这种证据以作呈堂证供?毕竟很难拿到原始载体,对方的手机不可能一直由A拿着。
借此,本期和大家聊聊微信、QQ以及支付宝等聊天、支付平台取证问题。
一,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答案是肯定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张飞自己申请两个微信账号,一个是张飞一个是赵云,伪造自己借款给100万给赵云的聊天记录,再向赵云要钱。张飞伪造的聊天记录就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性是指聊天记录是与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不能拿其他人的和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来作为证据,那就没有意义了;
合法性指取得这份聊天记录的手段是合法的,比如不能用极端暴力手段抢取对方手机,不能采用违法手段获取对方QQ密码,进而获取对方手机聊天信息;
只要微信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问题有关联,并且证据取得的手段合法,那微信、QQ等聊天记录在理论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我与你有多远,理论和实际就有多远
所有的案件中,最终推动法官敲下法槌的基本上都是完整的证据链的形成。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过程就是重复使用证据“三性”认证证据的过程。
首先,我们需要证明和我们聊天的账号确实属于对方当事人,支付宝、微信实名认证率很高,QQ就差一些,本人就有一个QQ号一直没有实名认证。在没有实名认证并且对方当事人也否认账号属于自己的情况下,想让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采用,基本行不通。
在确认聊天账号确实属于对方当事人情况下,还需要证明对方就是这个账号的实际控制人。比如,采取微信转账方式将钱借给朋友,但是控制朋友手机的并非他本人。那么让朋友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当然如果朋友有主观过失,可让其承担与过失相当的法律责任。
网上聊天是一个你来我往的动态过程,这就使得很多话没说完整,没说透彻。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都要求对方的回答精准而清晰,基于对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小丽喝醉了,在微信上答应小张的求婚,这个答应当然无效。所以,意思表达的不够清晰或者在对话过程中态度有所变化,都可能对“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动摇。就算是对方回复了“好的”,“嗯嗯嗯嗯”,“哦哦哦”,“收到”,“知道了”这种过于简短的语句,都很难证明对方100%接受了你在微信中的提议。更有一些表情包,让意思表示浮于“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层面,给证据的认定带来极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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