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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多方位思考是确定诉讼策略的制胜法宝

孙子有云: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

打官司犹如打仗,在确定诉讼策略时,务必要进行多方位思考,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和证据方面的优势和劣势,甚至考虑法官可能的看法,唯有如此才能够制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而且也最能够说服法官并获得其支持的诉讼策略。

今天上午,李某来我所咨询一个房屋租赁纠纷,我和张允律师接待了他。他将一处商铺租赁给王某经营蛋糕店使用,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约定租期十年,年租金24万元,每年31前支付当年租金,如王某欲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李某。合同已正常履行四年,但今年王某迟迟不支付租金,并于3月底在商铺门上张贴了闭店通知,并于48日将其所有物品搬离了该商铺,并给了李某一把房门钥匙。

我们在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对于如何解决该租赁纠纷,提出了如下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李某起诉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今年的租金24万元;

第二种方案: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支付返还房屋前的占有使用费,并按照三个月租金的标准主张违约损失。

第三种方案:李某首先发函给王某,指出王某于4月8日以实际行动违法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在对方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48日解除,要求王某结清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并按照三个月租金的标准主张违约损失。

对于第一种方案,王某可能辩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于48日解除,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但李某接受钥匙的行为即视为认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官很可能支持这种主张,李某的诉讼请求就可能轻而易举被击垮,而在法院最终做出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裁判前,李某将商铺另行出租可能面临着违约的风险,一旦法院认定4月8日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商铺空置时间内的损失可能要由李某自己承担。

对于第二种方案,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解约手续,且王某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李某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李某面临着棘手的问题,即在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前,他将商铺另行出租是有风险的,并且即使法院支持其要求支付返还房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王某闭店的客观情况,可能面临着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种方案,由于王某发布有闭店通知,并且已经将所有物品搬离商铺,李某如主张确认合同于4月8日已经解除,则王某无需再支付后续租金,对王某是有利的,估计他不会对合同已经解除有异议,而只可能对是否系其违约解除有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当事人,乃至法官来讲都是最优的,理由如下:

对于李某来讲,由于其诉请是基于好聚好散的原则,确认合同已于4月8日解除,结清房租并赔偿三个月的损失,会给法官一个很通情达理的印象,其诉请自然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并且也不影响其将商铺另外出租收益,对他是最有利的。

对于王某来讲,料想他估计会同意合同于4月8日已经解除,他不需要去面对支付24万元租金(第一种方案),或者支付肯定超过三个月(第二种方案,考虑法院审理期限)的高额租金的风险,压力相对较小,双方的分歧也相对较小,对于究竟是赔偿李某一个月租金损失,还是两个月或三个月租金损失,达成和解主动履行的可能性比较大,无论是对于李某还是王某都是有利的。

对于法官来讲,按照第三种方案进行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基本上是不存在障碍的,有利于化解纠纷、定纷止争,取得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何乐而不为呢!

李某在听取我们的分析后,非常认同我们的第三种方案,当场办理了委托并支付了律师费,究竟案件结果会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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